2014, 30(4): 61-79.
摘要:
基础规范作为凯尔森法律理论中的核心范畴之一,对于凯尔森所创立的纯粹法理论的作用自不待言。但是,自始至终,凯尔森并没有对基础规范的性质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先是根据新康德主义修正过的康德哲学,认为基础规范是先验逻辑的预设;后来又根据Vaihinger的“如是”(as-if)哲学,把基础规范界定为不仅与现实相矛盾,而且自身也蕴含矛盾的真正的拟制。那么,这是什么原因呢?因为在凯尔森对基础规范进行先验性论证时脱离了新康德主义的特征,使其原本想为基础规范提供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的目的并未达到。于是凯尔森不得不对基础规范的性质进行修正,转而求助于Vaihinger的“如是”(as-if)哲学,把基础规范界定为一种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