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环境代价过高问题已经成为掣肘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严重偏离我们“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和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的文明建设,引起了国家、社会和业界的广泛关注。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将人们的视线引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资源环境监管职责的落实:环境监管失职将受到严惩。但依笔者见,由于种种违法乱象的背后几乎都有政府的“身影”:或者存在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不善的问题,或者存在政府的“藏私”目的,故过度依赖司法化的途径难以彻底根除资源环保的乱象。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我国五位一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从源头上抓资源环保才是良策,即应从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法抓起,促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在资源环境领域能够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新社会管理,真正成为法治政府、责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