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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

岳红强 张罡

岳红强, 张罡.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34(6): 103-110.
引用本文: 岳红强, 张罡.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34(6): 103-110.
YUE Hong-qiang, ZHANG Gang. The Legal Expression of the“Three Rights Separation” of Rural Homesteads[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18, 34(6): 103-110.
Citation: YUE Hong-qiang, ZHANG Gang. The Legal Expression of the“Three Rights Separation” of Rural Homesteads[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18, 34(6): 103-110.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岳红强(1979-),男,河南林州人,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张罡(1993-),男,河南禹州人,河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 中图分类号: D922.32

The Legal Expression of the“Three Rights Separation” of Rural Homesteads

  • 摘要: “三权分置”政策是我国调整农民和土地关系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用科学的法思想和法理论来对政策的法律内涵进行明晰,实现从“政策语言”到“法律规范”的全面转化。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三权分置”是围绕着农地展开的“三农”改革,即农业生产方式与土地市场化的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自治组织关系的重构、农民的身份利益与自我解放。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四种观点进行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权结构表达为“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资格权是以身份权为基础,包含财产权内容的复合性权利。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规定为总有关系;修订细化成员权得丧变更的制度规范;建立宅基地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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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  2018-10-08
  • 网络出版日期:  202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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