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tributive Justic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Public Trust
-
摘要: 诉求机会均等与伦理关怀的分配正义是新时代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题中之义。公共资源是公配正义的物质前提,品德是分配正义的必备条件。分配正义不仅可促成经济—政治—社会的有效互动、推动社会信任的合理循环,也有益于提升公民的权力—权利意识。强化分配正义中的社会公共信任建设就是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分配正义的实践既要谨防分配的绝对平均化,忽视个体差异的经济化,更要杜绝过程中对地位、金钱或关系的依赖。理想的分配是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统一,在分配—发展中诉求公共资源分配的他律与自律结合,突出分配的发展原则、公正原则及共享原则。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有赖于执政党认知力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提升,要有对社会客观规律与人民群众的敬畏之情。Abstract: Distributive justice, which appeals to equal opportunity and ethical care, is the key to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public trust in the new era. Public resources are the material premise of public distribution justice, and character is the necessary condition of distribution justice. Distributive justice not only facilitates effective economic-political-social interactions and promotes the reasonable circulation of social trust, but also helps to enhance citizens’ awareness of power and rights.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public trust in distributive justice is to realize that the power is used by the people, feelings are for the people, and the benefits are sought by the people. The practic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should not only guard against the absolute equalization of distribution and economization that ignores individual differences, but also eliminate the dependence on status, money or relationship in the process. The ideal distribution is the unity of prioritizing efficiency and taking into account fairness, combining other-regulation and self-regulation in the distribution and development of public resources, and highlighting the principles of development, justice and sharing in the distribution. The rational distribution of public resources depends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ruling party’s cognitive ability, the enhancement of the consciousness of purpose to serve the people, and the awe of the objective laws of society and the people.
-
Key words:
- social public trust /
- distributive justice /
- ethics /
- morality
-
社会公共信任兼具伦理、道德属性,是伦理—道德一体,不仅体现为社会生活中的客观伦理,同时也呈现为公民日常的主观道德,是主观—客观的伦理同一。社会公共信任的主、客观性也就决定着它建设的多元、多样与多变特征,是社会领域中多重伦理因素相互激荡、彼此制约的结果。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为参照,经济生活因对政治、文化等多重领域的决定性与制约性,成为影响与制约一定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核心要素。其中,社会的公共资源分配是否、能否正义则直接制约着矛盾的生成与解决,这不仅是因为分配正义与一定社会的财富、荣誉、权利等因素密切关联,同时,分配什么、怎么分配、谁来分配等伦理问题也直接与社会的公共信任挂钩,事关国家与社会的战略安全,因而也决定了“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伦理视野中如何实现公共资源的分配正义”问题,成为新时代中国社会公共信任建设必须面对的焦点问题。
一. 分配正义的社会公共信任价值
分配只是操作层面的动词,作为客观存在本身并不显有伦理道德意义。可见,分配正义的关键在正义。正义不只是分配的价值目标也是分配的手段,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同一,也是分配过程与分配结果的同一。从所关涉主体看,分配对象是公共资源即社会的公利,公众与公职人员分别是分配的受众与资源掌控方。正因如此,分配正义与社会公共信任建设密切关联,二者在伦理的关系上呈现正相关性。由此可见,分配正义是实实在在的社会公共信任问题。
伦理视域中的社会公共信任建设关切诸多因素,包括公民、公职人员、制度、政府等等。简言之,社会公共信任就是公民对代表公共利益的伦理的实体或个体的信任,产生的伦理前提是道德的人与道德的社会。即公职人员要本着职业良心履行本职工作;客观制度要真实呈现社会的公共利益,满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伦理条件;政府要秉公执法、以人民为中心等等。比较看,分配正义同样关切几大伦理议题——分配什么、分配给谁、谁来分配、怎么分配等等。正义的理想状态中,“分配什么”是指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社会公共资源具有公共性,公民具有分配的人格所有权,社会公共信任的生成需要在最大范围内分配公共资源。“分配给谁”指接受分配的受众,从社会公共信任产生看,分配的受众应是所有应获得分配的对象,仅局限于部分人的分配无法产生公共信任感。“谁来分配”关切分配的主体,在应然层面,分配主体应该是由最能代表公民权益的代表组成,职能是最大限度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以服务公众为价值诉求。因而,“谁来分配”的社会公共信任条件中,最重要的是需要分配的主体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能够秉公办事而不至于公权私用。“至善的可能性从这方面惟有在预设一个道德的世界创造者的情况下才能被承认。”[1]135“怎么分配”涉及分配程序问题,只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分配程序及含蕴伦理温度的分配中才能孕育社会的公共信任感。“怎么分配”又与分配主体的道德水准、职业操守及公众权利—权力意识相关。当然,分配什么、分配给谁、谁来分配、怎么分配几大问题相互交织,形成彼此含蕴的分配正义问题群,制约着公共信任生成。
分配正义促成经济—政治—社会的伦理互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经济、政治与社会形成合理的伦理价值生态,相互期待、彼此制约。其中,经济在社会发展中起着决定作用,也就是经济决定政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2]94。当然,政治与经济双向互动,政治不仅反映并能反作用于经济,制约社会发展。经济决定政治具有自发性,遵循客观性原则;政治制约并协同经济发展则具有能动性,遵循主观性原则。作为矛盾两面,二者良性互动,构成社会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在政治伦理社会中,政治主导经济,立足二者良性互动合理引导经济与社会发展。作为社会公共资源的分配方式,分配正义从属于社会发展中的经济域。资源分配是否正义直接决定一定社会形态中政治的正义性。因而,经济正义决定政治正义,政治正义反过来助推经济正义。在经济、政治与社会的良性生态中,公众利益得到保障,社会存在的客观与公众的主观彼此契合,推进社会作为共同体的伦理存在,也进一步夯实了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伦理基础。
分配正义推动社会信任建设的合理循环。分配正义是程序正义与过程正义的统一,同时又兼顾分配的伦理性,是理性与情感、伦理与道德的同一。可见,分配正义的社会也是融法理、情理于一体的社会。只有法理而没有情理的正义只是狭隘的正义,也仅仅是强调人格所有权的正义。在这样的社会中,法理压制情理,最终必然滑向社会的达尔文主义,走向两极分化。在分配正义中,不仅考虑分配的合法性,同时兼顾资源分配的合情性,对社会资源的分配要兼具伦理感。伦理感的本质是实体性意识,也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公共精神意识。如黑格尔[3]175在谈到家庭伦理感时所认为的那样:“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在这种伦理情境中,公众会生成自觉的伦理共同体意识。人们在彼此的社会生活中,不仅会关注自我的存在与利益,也同时自觉地关注他人的存在与获得,促成公共信任生成。
分配正义提升有利于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公民权力—权利意识。在分配正义的社会中,人的作用至关重要,是个体获得形塑的最好机会。换言之,社会的分配正义,强调人要具有高度的道德自觉,这是分配正义得以存续的条件,也是分配正义社会的自然结果。具体看,一个分配正义的社会,可以涵养人的权力意识,在社会的公共伦理情境中,人们能够充分认识自我所处的地位,也能从内在出发,对自己进行合理的伦理定位,尤其是能够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力与权利。自然,对权力与权利的享有并非单向,而是具有自觉的互动性。一方面,作为社会人,公民具有社会所赋予的权力与权利,同时也具有积极履行自我权力的道德意识。另一方面,社会公众所具有的自由自觉的权力—权利意识,是与分配正义的伦理境遇相互关切,也即是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一致性。公民自觉的权力—权利意识,在维护自我利益的同时推动公共信任生成。
强化分配正义的社会公共信任价值首先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用”强调的是公权力的公共性,公权力的产生与维持是为公众所赋予并为公众服务,不仅权力自身如此,掌管、支配权力的主体亦如此,权力唯有回归公众利益维护层面才能体现权力所具有的价值及意义。作为客观存在,公权力本质是伦理普遍性,产生于公众公共利益维护的需要。因而,公权力的赋予及受益主体只能是公众,与公权力密切相关的机构、人员都是公众的信任者与托付者。还权于民、为民所用不仅是公权力内在的本质需求,亦是社会分配正义必须依循的伦理准则,能否做到这一点,是利益分配、社会正义、公众信任相互沟通、彼此衔接的桥梁纽带。作为公共性设置,公权力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其存在及效能的发挥有赖于与其密切相关的主体。所以,发挥分配正义的社会公共信任价值,首要在于人们对权力伦理本质的理性认知,其中既包括支配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也包括公众。公职人员要明确权力是源于人民也要服务于人民,公共性是公权力的本真,公职人员的职责只在于代表公众执行权力、服务公众,要摈弃把自身异化于权力的想法,做权力的主人而非被权力所奴役。“担任一定官职的个人,以恪尽职守为本人的收入来源(这是担任官职的条件),这就是他地位中的实体性因素。由于这种实体性的地位,个人就获得生活资料,保证他的特殊需要得到满足,使他的处境和公职活动摆脱其它一切主观的依赖和影响。”[3]312公众要有明确的权利意识及维护公权力的主人翁精神与使命担当意识。公众尤其要克服怕官、畏官、盼青官的不当想法,真正明确自身的职责与使命。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政府应当强化公权力的规制、使用与监管,对违规的人员及相关行为应当予以制度化的惩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2]392,切实维护公众的利益。
强化分配正义的社会公共信任价值其次要做到“情为民所系”。强调“情为民所系”是指公众的代表或公共利益的支配者要做到从情感上以人民为中心,要始终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主观的出发点与最终的落脚点,即要“以百姓心为心”
1 。在资源分配过程中,政府或公职人员在主观上要把公众利益的维护作为唯一价值准绳,在态度倾向上不能有所偏颇,更不能以“私心”僭越“公心”,要真正在资源分配过程中实现价值判断的客观、公平及公正。除了确保分配过程、结果的正义性之外,也要立足情感需求与公众建立具有伦理温度的和谐关系,促进公共信任的生成。尤其要警觉的是,“情为民所用”的“情”不是狭隘的“人情”,如果政府或公职人员只把“情”留给自己或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这就是与“民”分道扬镳,走向事物发展的反面。“人情”之“情”只是狭隘的人际关系,与“情为民所系”所关切的普遍伦理之“情”性质不同。唯有在主观确立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价值倾向,信任才得以生成。强化分配正义的社会公共信任价值还要做到“利为民所谋”。“利为民所谋”就是要求作为公众利益代表的政府或公职人员无论在主观还是在客观都应把实现公众利益最大化作为价值目标,这是政府或公职人员的价值属性与职责的内在要求。“我们要学习邓小平同志对祖国、对人民的深情大爱,始终为人民利益而奋斗,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脚踏实地践行党的宗旨,把自己的一生交给党和人民,为党和人民事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4]6 可见,“利”是“民”之“利”,“民”也是“利”之“民”,政府、公众、利益等在价值属性层面都具有伦理同一性。在任何社会形态中,资源分配就是利益分配,与公众利益直接关切,事关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的进步发展以及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公职人员以公谋私不仅违背政府作为伦理组织的内在价值原则,也会抵消公职人员的职业精神,破坏应然的伦理同一性。因而,强化分配正义的社会公共信任价值既有赖于公众认知水平与政治觉悟提升,更需要政府的积极监管及公职人员职业精神与道德信仰提升。唯有多管齐下,社会的公共信任才得以生成。
综上,分配正义无论是程序正义或结果正义,内在涉及分配什么、分配给谁、谁来分配、怎么分配等关键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与制约着社会公共信任的建设成效。分配正义能促成经济—政治—社会的伦理互动,提升公民的权力—权利意识,是推动社会信任合理循环的助推剂。强化分配正义的社会公共信任价值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可见,分配正义与社会公共信任建设不仅是法哲学意义上的理论契合,也是实践生活中的理念贯彻。
二. 分配失调与社会公共信任危机
分配正义与社会公共信任密切相关。普遍看,资源分配正义与积极的社会公共信任生成呈正相关关系,其失调则与社会公共信任生成呈负相关关系,二者相互关切又彼此制约。分配失调是指社会公共资源分配中的不正义状态,其中可能包含社会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不公或者结果的失当等。公共资源分配失调不仅会制约社会公共信任生成,又反过来遏制公共资源的分配效果。
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的绝对平均主义遵循分配上的绝对平均思维,是以人格所有权为基础。也就是在公共资源分配中忽略个体能力与劳动付出的差异,追求在人格所有权上的绝对平均。“协调是发展平衡和不平衡的统一,由平衡到不平衡再到新的平衡是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强调协调发展不是搞平均主义,而是更注重发展机会公平、更注重资源配置均衡。”[4]206分配过程中的绝对平均虽然在一定意义上达到对人格的尊重,凸显对人的伦理关照,彰显伦理温情;但对人的自然差异及后天付出的忽视会挫伤人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在社会生活的诸领域会滋生吃大锅饭、消极怠工等不良现象,无法发挥分配作为调节手段的功能。可见,分配的绝对平均会阻碍生产力发展。
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的两极分化。与绝对平均思维不同,差异性思维不仅尊重人作为个体存在的人格,同时也承认个体在自然禀赋、后天条件及劳动程度的差异。倡导分配方式中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差异性思维,激发人的劳动热情的同时,也对社会生产力提升、物质财富增长具有促进作用。当然,个体间差异除了自然禀赋外,也包括后天条件的差异。“分享普遍财富的可能性,即特殊财富,一方面受到自己的直接基础(资本)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到技能的制约,而技能本身又转而受到资本,而且也受到偶然情况的制约;后者的多样性产生了原来不平等的禀赋和体质在发展上的差异。这种差异在特殊性的领域中表现在一切方面和一切阶段,并且连同其它偶然性和任性,产生了各个人的财富和技能的不平等为其必然后果。”[3]211这种不平衡不仅存在于社会个体之间也存在于社会群体之间。社会个体、群体间差异的持存必然体现为社会公共资源的最终分配,诱发社会贫富发展差距。同时,人们之间的这种差距又会因为资本的增值加剧社会公共资源分配、财富集聚的失衡,诱发社会不同阶层的分化。
非正常因素介入的分配失衡。与绝对平均主义遵循法哲学原则、按劳分配遵循经济学原则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因为有利益刺激而会出现按关系、权力、地位、金钱等因素分配的非正常情况。按关系分配就是在公共资源分配过程中,掌管公共资源的公职人员会利用自我职权便利,以一定方式把公共资源的优先配给给有关系的人,既是出于关照也有非法获取利益回报的主观。而按权力、地位分配是指公共资源掌控者出于一定目的在资源分配过程中有意识参照职位高低、权力大小进行分配。而无论何种方式,利益均充当中介角色。要之,市场经济条件下不正常因素介入的分配失调是人性趋利避害的社会化放大,人为地扩大社会的两极分化。
无论是立足法哲学的绝对平均主义、经济学原则下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还是通过社会不正常因素介入导致的两极分化,都呈现出趋同特征——公共资源并没有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分配给应得者。如果说纯粹依自然法则的分配并不涉及设计者私的意向,而社会中人为干预、个体自利的客观放大则是不自然因素的肇始,无论是客观还是主观都会造成分配失调,也一定会造成社会公共利益的缺损。更为严重的是作为分配失衡的非受益者,公众会因获益不当而产生主观的不利情绪,导致对公职人员的不信任感,催生社会公共信任危机。
从发展维度看,立足法哲学而突出分配方式的绝对平均化仅关注到“人的普遍性”而忽视人的“个别性”,而依托差异性思维的社会资源分配则只看到“人的个别性”又忽略“人的普遍性”。人的存在是“普遍性”与“个别性”的统一。“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3]45无论是建立在尊重人格权的法哲学分配,还是遵循自然任性基础上的经济学分配,都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社会发展原则。具体看,分配的绝对平均使人活动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被扼杀,无法激发发展,而立足于社会达尔文主义基础上的理性经济计算则使贫者愈贫、富者愈富,两极分化使良性发展成为不可能。以发展观之,社会的公共利益与发展密切关联,公共利益的维护是立足于发展基础上的维护,没有发展就无法谈及公共利益的分配与维护。可见,阻碍发展是公共利益的间接损害,而立足于自利为基础、依赖关系、权势、地位、金钱等而损公肥私的行为更是损害了公益,危及人民福祉。这些情况都可能成为诱发公众对政府、社会、公职人员的消极主观错觉,催生社会的公共信任危机。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什么、如何分配首先关切的是公共职能部门的政策制定问题。在分配正义的纯粹视野下,理想的分配模式既要包含效率优先,促进社会要素的合理流动,不断推进社会的积极发展,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与公众福祉的提升,即要充分体现与积极遵循公共资源分配的经济学原则。然而,纯粹的分配正义内在地含有伦理的原则,也即要考虑法哲学意义上的人格权,诚如法国大革命纲领文件《人权宣言》中的“人生而平等”。因而,资源的合理分配只有体现伦理的内涵,才能“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5]186。可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是社会发展原则的积极贯彻,也是伦理温情的充分体现,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又催生公众公共信任感的积极生成,实现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他律与自律的有机整合。分配政策的制定还只是规则的预制,社会合情、合理的分配规则还需要合法的遵守才能发挥它自身应有的效应。合理的政策、内置的正义都存在着道德的前提,它要求分配政策的执行者或受益方要具有与之相配的道德水准。“在尘世中造就至善,这是一个可以由道德发展规定的意志的必然客体。但在这个意志中,意向与道德法则的完全适合是至善的至上条件。”[1]114其次,对公共资源配置过程的高效监管也必不可少,对依赖权力、地位、钱财以及关系参与分配的不良行为,政府要予以高效率的强制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2]388当然,作为受益方的公众要秉持自觉的权利意识,积极参政议政,用实际行动维护自我的公共权益,推动社会的整体分配朝良性互动的方向进展。伦理地看,监管的目标在于自律,是依赖外在强制方式促进具有公共资源分配权的公职人员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及职业精神观,唯有人们真正对权力、权利、资源等公共要素形成科学合理的认知,社会的分配体系才可能走向正义,公共信任的认同也才能生成。
综上,分配正义作为理想形态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往往得不到彻底体现。绝对平均主义遵循法哲学的人格平等,追求绝对公平而常忽视效率;经济学的分配思维则常常在效率优先中忽略个体差异性,二者都因为与发展初衷相背而缺乏分配的科学合理性。至于实践生活中以权力、地位、金钱或关系为目的的分配不仅损公肥私,也违背了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同时也损害了公众的公共利益。在社会公共资源分配中,要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分配政策的预制既要考虑分配同时又要兼顾发展,要在发展中予以分配。同时,也要实现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他律与自律的结合,在实施依法分配的同时,也要涵养社会公职人员、公众的公共精神。
三. 社会公共信任情境中的分配正义原则
不同的事都具有不同的原则,原则制定的把握与实施的恪守又决定了事情发展的性状。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情境中如何达到理想的分配正义是社会文明建设中的题中之义,这就要求社会在公共资源的配置中遵循一定的伦理原则。实质看,社会的公共信任生成分配原则也必然是社会的公共性原则,就是要在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宏观背景下做到微观分配的情、理、法。
一是发展的原则。发展表征事物由小到大、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的变化。“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6]298从联系观点看,分配与发展并行不悖。分配关切的问题是:谁来分配、分配什么、怎么分配。其中,“分配什么”是分配得以持存的前提。缺乏客观分配对象的分配只是空中楼阁的形而上学抽象。当然,在分配情境中,分配能否正义不仅与是否具有分配对象同时也与分配对象的多寡直接相关,问题的解决都以发展为前提。“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5]17其中,经济发展是分配正义得以进行的直接前提,为分配正义的存在提供直接的物质基础;政治发展为分配正义提供保障,只有在政治伦理的有效规范中,具有正义性质的分配才得以可能;文化发展为分配正义的存在提供理念支持,人们只有在理解与认同主流文化、优秀文化的基础上,才会形成科学、合理分配的价值理念;公共领域的发展与进步为分配正义提供优良的社会伦理风尚。社会公共领域的进步与发展尤其呈现为社会风尚的进步,人们之间彼此信赖、和而不同、相互促进,有利于正义分配的生成。逻辑地看,分配正义、公众、信任之间具有本质的伦理关联,正义的分配因为牵涉到公众的公共利益,因而如何分配就直接影响与制约着公众的价值取向与主观态度,也就成为社会公共信任生成的前提。当然,具有良好信任关系的社会风尚在一定意义上又可以促进社会公共资源分配正义的进行,二者之间是相互影响与彼此制约的关系。正因为如此,在发展、分配正义、社会的公共信任之间构成彼此关切的伦理链。其中,发展不仅是分配正义产生的前提,也是社会公共信任生成的条件。或许,有人坚持认为,分配正义的要义是“不患寡而患不均”,是否正义、能否信任与财富多寡无关,而只与如何分配有关。毋庸置疑,这是对正义、信任的局限性、狭隘性解释。从人发展的更高层次审视,缺乏发展的分配正义与社会信任如井底之蛙,是对人作为类存在意义的挑战与蔑视。因为,人的存在与意义不在于低水平的重复与循环,而是在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阶梯式中发展,在超越中寻求意义,是人作为世间精灵的价值所在。可见,强调发展之于分配正义、社会信任建构的伦理意义,不仅是对局部分配、信任建设的具体意义,同时也是对人作为类存在的终极意义。因而,发展不只是解决分配问题的办法也是推动人类发展的方法。
二是公正的原则。“公,平分也。从八从厶;正,是也(是,直也),不偏不倚。”[7]87公正与私相对,即不偏不倚、正直,没有私心。公平与公开密不可分。公开是达到公平的前提,缺乏公开的伦理情境,公平就只是潜在的可能。反过来,公开也是公平存在的体现。公平与平均也有不同。平均更多倾向人格所有权,凸显人格普遍性。平均的后果常常是有了尊重却缺少活力,造成发展阻滞,公平更多是在人格所有权基础上突出机会均等。因而,在分配伦理中,公正意味着分配过程与结果的公平与正义。伦理地看,公平、分配正义与公共信任内在一致。只有分配过程与结果的公平合理,才有分配的正义产生,也才会最终催生社会公共信任。自然,如上理解是立足于理想的自洽。在分配情境中,无论过程还是结果有失公允,自然谈不上分配的正义性,公共利益受损也必然催生社会的公共信任问题。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首要条件是政府的强力监管,政府要在公共行政中确保制度、法规的科学合理性,在价值建构上要真正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公众利益获得保证。公众要确立合理的权力—权利意识,做到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统一。要厚实家国情怀,在诉求自我利益的同时也应秉持家国一体的伦理性理念。“单个人的自我意识由于它具有政治情绪而在国家中,即在它自己的实质中,在它自己活动的目的和成果中,获得了自己的实体性自由。”[3]253公众唯有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意识才能与享有公共利益分配权的公职人员形成同频共振,促使社会公共存在通畅循环。强调分配过程的公平公正,目的在于建构具有伦理同一性的信任社会,关键在于公职人员的职业操守。比较看来,外在监管仅是伦理的强制,效能受一定时空局限,唯有内心的道德敬畏与职业认同才能真实体现公职人员的价值。当然,公职人员自觉、公众权力—权利意识及政府高效监管,彼此关切,合成公平的分配环境。
三是共享的原则。共享含蕴多层意义:第一,共享是对人格所有权的尊重。“人生而平等”是人作为高级生物的类底线。人具有的这种“类”情感是人作为高级生物区别于低级生物的表现之一。低等生物更多地遵循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人作为高级生物是有意识与有目的的存在,有竞争的一面也有超越竞争的一面,即伦理的关怀。在人的类生存法则中,强者不是建立在对弱者的消灭的基础上,而是具有关怀弱者的一面,它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得以延续的智慧选择。“今日的人类已开始觉醒,走向类化已不再是仅仅属于理论理想的问题,而是已经变成生活现实的客观需求和人们的价值追求。这在今天显然还主要是一种萌芽性的东西,但它却是代表着未来方向,社会发展的主流,最富有生命力的东西。”[8]当然,强调共享的伦理关怀,并非要求对公共资源的平均配享。因为,共享的另一层含义是效率优先,也就是发展。以发展为理解,不仅要对人格所有权予以承认,同时对人所具有的差异性也要予以考察。因而,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就意味着承认发展。缺乏发展的共享只是低等生物的适应性,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发展进而推进共享才是人作为高等生物所具有的特征。可见,共享与发展并行不悖、相互依存。“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2]96分配过程中要突出共享原则就是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优先”就是遵循以分配促发展。即在资源分配过程中,应充分尊重自然人的差异,在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发挥个体自身优势,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作为“效率优先”的补充,可以在适当层面以适当方式强调政策倾斜、相互帮扶的办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尤其是要对具有人格所有权却不具备正常能力的个体予以一定意义上的倾斜与帮扶也是共享发展的题中之义。可见,“效率优先”是尊重自然法则,而“兼顾公平”才是真正的人文法则。正是有“兼顾公平”才体现出人作为类存在与低等生物的不同。立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构建共享发展理念,推动了社会物质文明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与生活福祉。同时,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发展机会,体现了自我人生价值,获得了应有的人生收益,强化人们对社会的认同的同时也推进了社会公共信任的进步。反之,在分配方式上的绝对平均或绝对的自然法则,要么使社会步入低级发展模式无法自拔,要么是两极分化最终同归于尽,都不符合人存在的意义与价值,整个社会也会因为分配失调而相互不信任,分崩离析。“就共享的覆盖面而言,实现全民共享,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4]215在分配中促进社会的公共信任建设,就要从覆盖面、从全社会推进、落实资源分配中的共享原则,尤其要推进积极的共享并抵制消极的共享。消极的共享倡导没有生机活力的平均主义,阻碍人的主体性发挥进而不利于社会发展进步;积极的共享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发展中促进共享,同时又在共享中促进发展。核心原则则是要建设有道德的共享机制,不仅国家要立足于制度与管理推进共享机制的合法化、合理化,尤其要求公职人员能恪守公心,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9]212,严私德、守大德,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不断夯实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伦理基础,推动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同一的伦理进程。
综上,分配正义与社会公共信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合理性维持需要恪守分配的三个原则。发展的原则是分配的基础与前提,缺乏高质量的发展,也就没有正义的分配。当然,分配的过程如果缺乏公开与公正也就自然谈不上公平。公平又不等于平均,突出绝对平均主义的公平必然走向没有发展的“坏循环”。有效的分配也要恪守共享原则,如果只突出发展而不兼顾共享,必然走向社会的达尔文主义,导致两极分化。可见,在效率优先的同时,又要兼顾公平,既要遵循资源分配的效率,也要恪守伦理温情的道德,实现成果共享,催生社会公共信任。
四. 政治伦理、分配正义与社会公共信任
分配正义既是理论的也是实践的。理论的分配正义如缺乏实践之维就会陷入正义的抽象或形而上学。实践的分配能否正义,不仅会受人情主义影响也会受政治因素制约。政治体制不同资源分配方式也不同,由此影响正义的实践与实现,进而会波及到社会的公共信任建设。
政治伦理与伦理政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政治伦理倡导由政党或政府主导的伦理治理体系,政治排在优先位,伦理服从、服务于政治治理的需要。伦理在何种意义上发挥作用及发挥什么性质的功能受政治制约。政治伦理的治理体系最大优势在于全社会能够集思广益,形成强大社会治理力量,执政党可以在一定时空内集中力量办大事,提升办事效率。相比而言,伦理政治与政治伦理相反,强调伦理优位,政治服从于伦理的治理需求。伦理政治治理最大优点在于能集思广益,但也常因为意见繁多而降低办事效率,延误办事时机。综合看,政治伦理的治理典型的是中央集权制,社会发展不仅依赖于社会整体的群策群力,同时更需要发挥政治的优位功能,强化执政党建设是问题关键。伦理政治的治理模型以西方三权分立为典型,权力之间相互牵制与彼此制约有利于民意表达,消除分散、聚焦意见是问题核心。伦理地看,政治与伦理在概念预制上都以社会至善为目标,服务于社会的普遍利益,要求政治与伦理和谐共生。强调政治忽视伦理的政治伦理社会中,伦理普遍性必然受政治压制,容易导致社会只有政治而缺乏伦理,其后果有“一言堂”的风险,多层面交流与互动的缺失容易滋生诸多不合理性。比较看,伦理政治的社会形态中,伦理强势与政治弱势并存必然会导致政治乏力,组织涣散会危及公民福祉与国家安全。政治伦理还是伦理政治的选择,与国家、社会及人民所处文化情境、风俗人情、历史背景及人们日常的生活习惯都有非常密切的关联,由此造就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
聚焦政治伦理与伦理政治的有两个关键词是:政治与伦理,二者有三种搭配范式:“强”政治与“弱”伦理,就是政治伦理;“弱”政治与“强”伦理就是伦理政治;而政治与伦理强弱匹配是政治—伦理。政治与伦理指向至善,自身无所谓强弱,导致强弱之分在于人的介入。政治伦理情境的特征是政治主导伦理,政治在社会治理中具有鲜明优先权,问题常呈现为两方面:政治与伦理关系高度契合,政治、伦理、公益有实然同一性,这种伦理情境中的资源分配呈现公开、公平、公正特征,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当然,政治参与者的意欲如缺乏道德规范,尤其当利己的人情关系介入到政治实践,政治伦理就会因权力滥用而波及到资源分配。而政治自身失范会导致对伦理的过渡僭越,即对公共善的僭越,也必然诱发资源分配不正义,由此又催生社会公共信任问题以及国家的政治、社会安全。
政治伦理模式核心不在伦理而在政治,关键在政党,目标是达到政治—伦理的和谐共生。立足治理考量,强化政治的要义在于强化政党建设。强化政党的执政能力首要在强化政党的业务水准。作为国家事业的谋划者与推动者,执政党在主导社会发展过程中要具有高超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智慧,尤其要真懂、真信、真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充分运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去分析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归根到底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的,是把这些基本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结果。马克思主义就是我们共产党人的‘真经’,‘真经’没念好,总想着‘西天取经’,就要贻误大事!不了解、不熟悉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就不可能真正了解和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10]15唯有执政党对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达到理性认知,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才能彰显活力,也才能达到预设的目标与水准。强化执政党的社会认知力不仅要重视对理论的认知,尤其要重视对实践生活的认知,要善于从实践生活中总结、提炼,形成执政党进一步指导的纲领。其次,要强化执政党的品德建设。品德教育关系着认知、实践的方向与性质。执政党的品德问题不仅关乎执政效果与效能,也决定着执政党能否继续执政、执政多久。强化执政党的品德建设,首要之举在于强化执政党的宗旨意识,就是要强化政党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党员要充分认知到执政目标就是为人民服务,维护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执政党的职业诉求与职业情怀。执政党的成员要把宗旨意识与职业情怀二合一,而不能只把工作当作谋生的职业,这种看法很容易使人走向独立特行,看中自己的想法与意见,偏离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于党员群体而言,自我的职业选择就是人民的托付,自己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恪守为公的职业情怀就会获得人民的肯定,也会获得国家、社会的肯定。当然,强化执政党品德建设尤其需要党员具有批评与自我批评意识。要时刻以群众利益为参照,“照照镜子、出出汗”,在工作中历练、提升自己。同时,还要接受政党内部其它成员的批评,如果以公共利益为参照,政党成员之间的相互批评是公共性的呈现,都是为更好地服务人民与国家利益。只有在实践生活中真正做到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结合,才能摆正心态与位置,不会贪图小利而迷失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一个好的领导班子,要善于团结协作。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遇事多通气,多交心,多谅解,真正做到讲团结、会团结。讲团结不是不要原则,而恰恰是要坦诚相见,勇于直率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一个班子里就像是在同一条船上,开展工作就好比划船。大家同舟共济,目标一致,心往一处想,力往一处使,形成了合力,这船就能往预定的目标快速前进。”[9]254第三,强化执政党的建设,还要强化执政党的敬畏意识。首先是对自然规律的敬畏,要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认识与利用规律,实现社会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其次,是对公共利益的敬畏,尤其是对群众的敬畏。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历史充分证明,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赢得人民信任,得到人民支持,党就能够克服任何困难,就能够无往而不胜。”[11]15在政治伦理的治理模式中,政党只有始终保持对人民的敬畏心,恪尽职守,为人民服务,就一定能摆正方向,始终能够沿着正确的发展道路前行,做到执政党与人民、社会的共生共荣。
综上,政治伦理与伦理政治构成两个不同的问题域,政治伦理强调政治在伦理中的主导性,而伦理政治则突出伦理规则在政治中的优位。政治与伦理的强弱不同导致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范式。政治伦理与伦理政治不同情境,决定了不同的分配方式与社会公共信任水平。强化政治伦理治理模式中的政党建设既要强化政党的认知力,也要夯实政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还要保持对客观规律、群众的敬畏之情,着力实现社会资源的分配正义与公共信任水平的提升。
五. 结语
客观地看,分配正义是至善的、永远有待完成的概念。正义的客观性决定了正义的历史性,不同的历史时空中有不同的分配正义,由此又导致正义具有相对性。因而,分配正义只是一定历史阶段中的相对正义,正因为无数次的相对正义构成了分配正义的绝对性。分配正义的概念预制也意味着公权力与公共财富的合理性,公职人员、公权力、公共财富、公众利益科学合理的配置促成公共信任的生成。因而,概念地看,分配正义也就含蕴着社会的公共信任;社会的公共信任又促进社会财富的分配正义,二者在彼此期待中达到理论合理性与现实合理性。实践地看,社会财富的分配正义与社会的公共信任期待,总与主体的意欲形成对峙。理想的分配正义与社会公共信任必须依赖人的自觉,即人的道德至善。人的至善是分配正义、公共信任二合一的前提。然而,人的至善却总在“克己复礼”的路上,不仅要依赖外在的伦理规范与道德教化,最终取决于自我觉悟的提升[12]。个体唯有克服自然性,从“小我”走向“大我”,分配正义与公共信任的彼此期待才能形成,这一过程既是相对的又是绝对的,是相对与绝对的统一。
1)1 出自老子《道德经》第四十九章,2019年5月20日至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考察时强调:以百姓心为心,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是党的初心,也是党的恒心。 -
[1] 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M]. 李秋零,译. 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11. [2] 习近平.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 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3] 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范扬,张企泰,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4] 习近平.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 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5] 习近平.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M]. 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 [6]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 许慎. 说文解字[M]. 段玉裁,注.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8] 高清海. 人类正在走向自觉的“类存在”[J].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1):1-12,94. [9] 习近平. 之江新语 [M].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 [10] 习近平. 在全国党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11] 习近平. 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21. [12] 吴大娟. 数字技术、精神政治与权力治理的辩证法——韩炳哲数字精神政治思想管窥[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40(2):16-23. -

计量
- 文章访问数: 963
- HTML全文浏览量: 142
- PDF下载量: 44
- 被引次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