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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碳交易的伦理问题及其治理

邹海贵 黄翠萍

邹海贵, 黄翠萍. 全球碳交易的伦理问题及其治理[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40(3): 117-124. doi: 10.19979/j.cnki.issn10082689.2023080023
引用本文: 邹海贵, 黄翠萍. 全球碳交易的伦理问题及其治理[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40(3): 117-124. doi: 10.19979/j.cnki.issn10082689.2023080023
ZOU Haigui, HUANG Cuiping. Ethical Issues and Governance of Global Carbon Trading[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24, 40(3): 117-124. doi: 10.19979/j.cnki.issn10082689.2023080023
Citation: ZOU Haigui, HUANG Cuiping. Ethical Issues and Governance of Global Carbon Trading[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24, 40(3): 117-124. doi: 10.19979/j.cnki.issn10082689.2023080023

全球碳交易的伦理问题及其治理

doi: 10.19979/j.cnki.issn10082689.2023080023
基金项目: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新时代全球治理伦理思想研究”(编号:1718ZDAM14);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全球碳治理的伦理审视”(编号:CX20230986)。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邹海贵(1970—),男,湖南新化人,南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黄翠萍(1998—),女,河南信阳人,南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 中图分类号: B82

Ethical Issues and Governance of Global Carbon Trading

  • 摘要: 全球碳交易具有深厚的伦理意蕴,肩负着实现全球碳中和、促进绿色和可持续发展以及提高个人生态伦理认知等崇高使命。由于全球碳交易核心价值导向和价值共识的缺失、碳交易主体间伦理关系的异化和主体价值取向的偏差,以及碳交易制度体制的内在缺陷等主客观原因,当前全球碳交易存在主体参与不充分、碳配额分配不合理、碳市场滥用风险突出等伦理问题,面临逃避碳责任、违背碳正义、缺失碳信用的全球伦理困境。通过理论分析,文章认为全球碳交易伦理问题的治理应该遵循生态集体主义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分配正义原则以及强制与自觉交易相统一原则;建立全球统一的碳交易多边协同与连接制度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完善全球碳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 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多元制度体系中,碳排放权交易(以下简称“碳交易”)制度是当前解决气候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碳排放权是指赋予企业或其他经济主体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碳交易是指把碳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一种市场机制。碳交易作为影响企业排放意愿、调节碳排放的重要市场化手段,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近年来在新冠肺炎疫情、俄乌冲突以及世界能源危机的冲击下仍然表现出极高的市场韧性,开创了全球化时代面向碳中和的气候治理新格局。与此同时,碳交易活动全球开展中也面临着新的道德考量和伦理挑战,碳交易伦理问题成为制约全球碳减排的现实障碍。在全球零碳浪潮与中国“双碳”目标背景下探究全球碳交易的伦理问题并探索相应的治理路径,对迈向低碳时代的全球愿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碳交易在全球气候危机日益严峻、全球气候治理亟待转型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是推进全球气候治理、实现低碳全球化的重要举措之一。碳交易机制主要由碳交易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部门、履约企业、金融投资机构、非履约企业和个人等)、碳交易客体也即交易产品(包括现货:碳配额、核证自愿减排量即碳信用 1,期货:金融衍生品等)以及碳交易中介服务机构(碳排放交易所、碳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以及其他投资机构等)组成。碳交易以国际或国家生态目标为基础进行碳配额的初始分配,碳交易主体在市场机制下通过中介完成产品交易,由此实现碳排放配额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和流通,凸显了资源优化、合作共享的市场经济价值导向。

    1986年美国环保局发布《排污权交易政策报告书》明确各州可以建立排污权交易系统,1997年《京都议定书》首次提出利用市场机制进行减排的新路径,并确定了联合履约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机制(ET)三种碳交易机制 2,至此开启了全球范围内碳交易市场 (以下简称“碳市场”)的建设进程。2005年,欧盟建立了第一个区域碳交易系统即欧盟碳交易系统(EU ETS),并允许各国可使用基于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来抵消碳配额上缴义务,实现了碳排放权的跨境交易,此后的10年间基于本地减排的各区域碳交易与基于CDM的全球碳交易逐步兴起,世界碳市场形成协同发展。在大洋洲,2008年新西兰碳交易体系(NZ ETS)成立;在亚洲,2010年日本建立强制排放交易体系即东京都总量控制与交易计划(Tokyo CAT)。2013年中国开启北京、天津、上海等7个碳市场试点省市。在北美洲,美国和加拿大建立了多个区域碳交易体系,例如2009年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倡议(RGGI)、2013年加利福尼亚—魁北克碳市场等。

    2015年《巴黎协定》之后,全球气候治理开启“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INDC)模式,目前全球已有超130个国家和地区做出“零碳”或“碳中和”承诺,并陆续开展碳市场建设。2017年我国启动碳交易,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向世界庄严宣布中国将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承诺,由此极大加速了中国建设碳市场的步伐。2021年中国开启全国统一碳市场并如期完成履约工作,2022 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 年下降超过51%,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我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达到2.38亿吨,累计成交金额109.12亿元[1],我国已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虽然《巴黎协定》最大程度地凝聚了全球减排共识,推动全球碳交易建设迈向更深的发展阶段,但跨区域碳市场矛盾逐渐凸显,全球碳市场在割裂与链接的矛盾中持续进行。当前,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碳交易制度,一些面向全球碳交易交流合作的国际政府间平台诞生。例如2007年成立的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nternational Carbon Action Partnership,简称ICAP),覆盖全球绝大多数已经和正在开展碳交易体系的国家和地区。《全球碳排放权交易:ICAP 2023年进展报告》指出,截止目前,全球共有28个正在运行的碳市场(其中7个主要碳市场情况[2],详见表1),覆盖约90亿吨二氧化碳的排放,约占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17%[3],此外还有20个国家和地区正在建设碳市场。但是全球碳市场的建立具有不稳定性,全球统一的碳市场尚未形成。

    表  1  全球主要碳市场基本情况分布表
    全球碳市场 覆盖范围 碳配额分配情况 2020年碳价情况
    气体 行业 比例
    欧盟碳市场 CO2,N2O, 全氟
    化合物(PFCs)
    电力行业、
    工业和航空业等
    覆盖欧洲40%的碳排放量 免费+拍卖;目前拍卖
    比例高达57%
    碳价信号较为强劲,
    平均碳价为28.55美元/t
    美国加州碳市场 6种温室气体 电力、水泥、钢铁等 覆盖加州约80%的
    温室气体排放
    免费+拍卖;以拍卖为主,
    目前拍卖比例高达58%
    碳价相对稳定,
    平均碳价为17.04美元/t
    北美RGGI 仅覆盖CO2 以电力行业为主 覆盖RGGI约10%的
    温室气体排放
    100%拍卖 平均碳价为
    7.06美元/t
    加拿大魁北克
    碳市场
    6种温室气体 电力、工业等 覆盖魁北克省约78%
    碳排放量
    免费+拍卖;电力行业
    100%拍卖
    平均碳价为
    16.97美元/t
    中国全国碳市场 以CO2为主 目前仅纳入电力行业 覆盖中国约40%的
    碳排放量
    100%免费分配 碳价较为低迷,平均碳价为4.49美元/t
    日本东京都
    碳市场
    仅覆盖CO2 主要覆盖工业、商业 覆盖东京都约20%
    温室气体排放
    以免费分配为主,配额数量逐年降低 碳价较为稳定,平均碳价为5.06美元/t
    韩国碳市场 6种温室气体 工业、建筑、交通等 覆盖韩国约73.5%
    碳排放量
    免费+拍卖;部分行业拍卖
    比例降至90%以下
    碳价较为稳定,平均碳价为27.62美元/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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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交易作为当前解决全球气候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通过对主权问题和历史问题的悬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陷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分担历史排放责任问题上的道德争议,具有弥合道德分歧、扩大伦理共识的优势。但更为深层的问题在于,碳排放权作为稀缺的公共资源,其实质是一种新型发展权。在国际视域下碳排放权的核心矛盾是国家间的政治博弈,在国家视域下碳排放权的核心矛盾是经济效益和生态保护之间的平衡,因此秉持何种伦理观和价值判断来推进与落实碳交易政策,成为碳交易的首要问题。在复杂的交易环境下,当前全球碳交易滋生了逃避碳责任、违背碳正义、缺失碳信用等系列伦理问题,严重影响全球气候治理的效能。

    碳交易主体围绕气候治理的权利和权力博弈,易导致“碳泄漏” 3“搭便车”等逃避碳责任的行为选择。某种程度上,“国际碳交易市场机制孕育了‘碳源转移’”[4]。西方发达国家奉行生态帝国主义逻辑,不少企业存在把“双碳”目标等同为零碳发展的认知误区,往往将高碳生产基地转移到政策宽松、限制较少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以交易的方式掩盖转嫁减排义务的“碳泄漏” [5]103-129。目前国际社会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下简称“CBDR原则”)进行气候责任分配,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各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存在强烈的“搭便车”心理。有研究表明,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地区)替发达国家(地区)承担着全球主要的碳排放生产者责任。例如,2000—2015年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贸易碳净出口量占全球贸易碳净出口总量的95%左右,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地区)对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的隐含碳净出口比重在50%至90%以上[6]。迈克尔·福尔等人对EU ETS的研究表明,欧盟碳交易制度的“搭便车”效应明显,企业界之所以极力维护交易制度的正当性,其中一种重要原因是他们获得了“碳泄漏”责任的豁免[7]。欧盟成员国通过CDM项目获得CERs以抵消碳配额上缴义务的同时,加剧碳交易国际市场的“流动性困境”,实现了碳交易责任的跨境转移。

    碳交易主体存在摆脱碳责任约束的行为倾向,易产生碳市场履约伦理风险。在发达国家中,当前已有多个国家退出碳市场,例如,较早尝试碳市场的澳大利亚目前已基本退出碳交易舞台,英国2021年退出欧盟碳交易体系,美国和加拿大至今尚未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体系,德国、奥地利、荷兰、法国等欧洲国家纷纷取消或改变了各自提出的碳中和目标,表现除推迟履约、拒绝履约的消极态度。此外,全球范围内还存在碳交易参与主体不平衡不充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气候责任差距较大的问题。在全球主要碳市场中,不论是从市场范围与碳覆盖范围,还是从碳交易量与交易额上看,欧盟均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详见表1。中国全国碳市场虽然是全球碳市场中覆盖碳排放量最大的碳市场,但市场还不活跃,交易量和交易额均与欧盟碳市场存在差距,其他发展中国家碳市场建设时间滞后,碳交易规模受履约驱动,碳市场活跃度明显不足。

    全球碳交易配额初始分配不公正,易助长气候殖民主义。当前政治因素全球碳市场对配额分配方式具有决定性影响,国家权力支配下配额向发达国家及其企业倾斜,无论是“祖父法” 4与“基准法” 5这两种免费分配方法,以拍卖方式出售配额的有偿分配方法,还是“自上而下”的全球总量分配与“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贡献这两种分配模式,发达经济体在碳配额问题上始终具有占据话语权的先天优势,导致配额分配不均衡的客观结果。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现有碳市场分配方案计算,“2006—2050年发达国家的人均累积碳排放获批量将为发展中国家的3倍”“分配更多地倾向于发达国家和跨国企业和公司集团”[8],严重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规定的CBDR原则。

    全球碳交易配额再分配不公正,正在拉大主体间贫富差距。市场交易方式对碳交易配额再分配具有导向性作用,而过分强调市场逻辑则极有可能招致分配不平等的后果,也就是对分配正义的违背,市场功利导向下甚至会腐蚀开展碳交易全球合作所必需的共同牺牲精神[9]。通过市场拍卖方式购买碳配额,使得碳交易主体之间存在歧视性分配,人为导致碳配额再分配不公正。一方面发达国家高价竞拍获得更多配额和更好的发展前景,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在碳配额的再次分配中因无法拥有平等竞争条件而再次丧失发展权;另一方面,高价竞拍的交易游戏规则也面临道德上的质疑,“给大气环境造成损害的过度排放行为似乎因此被合法化,配额发挥着‘赎罪券’的作用”[10],不仅导致“公地悲剧”,也拉大了“南北”国家的贫富差距。有研究表明,如果每吨碳排放量以30美元计, 发展中国家将形成大于10万亿美元的损失,无论是从分配标准还是分配结果来看,这都是不正义的。

    全球碳交易存在权力寻租,易导致碳信息“乱披露、假披露”现象。碳市场本质上就是信用市场,市场参与主体跨国家、跨区域进行碳交易,完全依赖交易双方之间或者交易双方对第三方的信任关系。当前全球碳市场运行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和权力寻租等现象,信息披露不透明与监管机制不健全也在进一步加剧配额盗窃、重复交易、以虚假的碳市场信息误导投资者等市场滥用风险,产生非法获取碳配额、非法进行碳交易等违法行为。近年来,在低碳减排的目标约束下,全球碳权买卖作弊,碳信用交易作假,企业减排造假等失信行为频频出现,摩根大通、迪士尼、瑞信银行等许多国际知名企业被曝碳信用虚假交易,过度碳抵消等碳市场“漂绿”行为屡禁不止。

    全球碳交易存在市场监管短板,易导致交易欺诈与隐私侵犯。目前全球碳市场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数据共享机制,控排企业、政府主管部门、第三方核查机构以及碳排放权交易所也没有形成一套数据信任与监督机制,泄露和滥用碳交易数据侵犯交易对象隐私的现象便随之产生。官商勾结从而在碳市场交易中对碳排放报告数据造假、瞒报漏报相关排放信息以骗取巨大数额的排放配额的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为篡改伪造检测报告、授意企业制作虚假送检产品等交易欺诈行为,以及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能公开的信息被迫暴露的隐私侵犯行为。这些都将导致碳交易数据可靠性无法保证,碳交易信息安全丧失,暴露碳市场监管不到位,碳信用缺失的伦理缺陷等一系列问题。

    导致全球碳交易伦理问题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的。伦理不是孤立存在的自我证成,而是内在支配事物之间的、隐蔽地规范与协调其行为的关系之网。“就某一个特殊的伦理共同体而言,伦理复杂性主要表现为伦理‘意愿—行动’的不确定性、伦理‘目的—手段’的非线性、伦理认知上的易错性和伦理价值的内在冲突。尽管这些复杂性存在于伦理的内在关联,但势必会影响到整体性的关联。”[11] 碳交易蕴涵多层伦理意蕴,也蕴涵复杂的伦理关系,暴露复杂的伦理问题。

    从全球和国家层面来看,缺失统一的碳交易伦理规约。“从根本上说,全球性问题的提出,归根到底是人类存在方式发生转变及由此带来的旧有价值框架‘失范’的结果。”[12] 世界历史时代,全球气候治理的根本价值导向理应是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全球正义、全球责任、全球协商、全球共享、美丽世界等全球伦理精神[13],但现实是国家主义伦理仍然是主导,面临国家利益至上及其背后个人主义价值观的伦理掣肘,缺乏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基础,无法在“人类—生态—世界”的伦理关系思考中达到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和谐与平衡。当前全球碳交易过程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因自利性存在一定程度的权责失衡问题。万俊人[14]在分析国际气候协议难以达成的原因时便指出,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所奉行的根本行为准则无非是主体的自我利益优先原则,对于全球环境保护这类的集体行动,尤其是只能寄托某种理想主义的价值诉求(例如优质空气、美丽地球之类的价值分享)而非单纯带来某种权利或利益的契约型行动,民族国家利益至上的价值选择表现得尤为明显。

    从企业和个体层面来看,缺失低碳治理人人有责的生态伦理文化浸润。由于碳排放引发的生态环境危机成为全球面临的公共性危机,因此承担减少和限制碳排放的义务也就成为整个人类必须面对的环境伦理、生存伦理乃至人类命运共同体伦理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是国际潮流所向、大势所趋”[15]362“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问题”[15]363。当前全球碳交易存在主体参与不足的问题,国家政府部门、控排履约企业、以及部分金融投资机构尚且履约动力不足,非履约企业和个人更是无法自觉参与,这与个人碳交易相关的道德自律与伦理素养有关,更直接暴露出低碳治理的伦理氛围不足和动员宣传不到位,缺少低碳文化的教育引导。

    全球碳交易主体间伦理关系异化,暴露“伪多边主义”的伦理缺陷。碳交易在根本上涉及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人与自然的复杂伦理关系和伦理秩序,碳交易主体间的关系不仅是利益共同体,也应该是责任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道德共同体。当前全球碳交易合作减排机制存在具有一定迷惑性的“伪多边主义”,作为若干国家碳市场链接所构建的“微多边”联盟机制没有形成真正的全球协同,以多边主义之名行“小圈子”和单边制裁之实。例如,为了防止碳市场跨国连接中存在的“碳泄漏”问题,以欧盟和美国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率先实行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对进口国家的部分产品征收碳税,这对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中的多数国家而言,是歧视性的和不公平的,实质上仍是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民族国家利益至上的,争夺低碳时代话语权的国际竞争战略手段。

    碳交易主体存在价值认知和取向的偏差,工具性价值僭越伦理性价值。碳交易以碳配额和碳信用为客体,碳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往往面临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冲突,导致重视碳交易客体的工具性价值而忽视其伦理性价值(生态价值),带来碳交易主体价值认知和取向的偏差。伦理性价值是一种内在价值,强调物品或行为本身的道德、社会和环境意义。在全球碳交易中,碳排放权被视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具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实现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生态价值,同时碳排放权具有工具性价值(经济价值),交易主体通过购买和销售碳配额、碳信用来满足减排要求,避免罚款、满足荣誉等。碳配额、碳信用等产品的工具性价值可以为碳交易主体带来经济利益。而真正的道德“恰恰在于避免奠立于短视的极端自利”,在面对全球气候危机时展现出负责任的气候伦理需要,呈现出更大的相互性的勇气以及对同类更多关照的意志[16]

    碳交易缺乏全球层面的协同、监督和管理机制。当前,全球碳交易体制最大的缺陷就在于集中领导权的分散和整体市场关联性不强,因此当前的碳市场是“非完全体”市场、区域碳市场。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虽然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为决策层提供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科学依据和数据,但并不具有政策指示性,也不能规范和规制其他行为体。因此,全球碳交易的集体领导机构实质还是各发达国家经济体,碳殖民主义、碳霸权主义等行为使得全球碳交易陷入严重的合作困境。自2012年欧盟禁止CERs的交易后,全球碳市场逐渐走向割裂,至今也尚未形成全球统一碳市场,只有部分区域碳市场,全球碳交易在割裂的市场环境中始终难以形成真正的全球协同和监管。

    碳交易缺乏有效的国际和国内法律约束机制。全球碳交易的国际规则基本由发达国家发起制定并主导,碳交易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及《巴黎协定》框架下的国际法规范,作为政治博弈和政治妥协的产物,这些协议对各缔约方而言尚不构成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甚至存在诸多条例漏洞。比如《巴黎协定》下的全球碳市场机制存在着“合法性”“双重核算”与“评审机制”三方面的制度缺陷或风险。此外,碳交易机制下“国家自主贡献”承诺的法律地位一直未能确立,虽然大多数碳中和目标承诺国已通过了政策宣示,但缺乏支撑其具体实施的政策文件。部分国家和地区虽然以立法方式确立碳交易机制,但各国法律制度如何达到全球协同始终是一大难题,这一点在碳税与碳关税上表现尤为明显。

    碳交易伦理问题及其治理作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方面,是一项关乎人类生存发展的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必将带来低碳时代人类伦理关系和道德图景的深刻变革,引发气候治理伦理观和生态文明价值观的重大转变。文明的核心是价值观、价值原理,生态文明要求一种相应的价值原理,全球碳交易伦理问题引发重大伦理关切,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全球碳交易伦理问题,须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根本价值指引,推进全球低碳伦理秩序和伦理关系的重建。

    1   生态集体主义原则

    生态集体主义伦理原则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理念相契合,融生态伦理与社会伦理于一体,是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伦理立场。第一,坚持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集体利益(整体利益)高于国家利益和个体利益。全球气候治理应是所有国家和个人共同参与的治理,所有民族国家、国际组织、企业和个人都应该参与碳交易合作,成为碳交易的主体,坚决反对和遏制西方发达国家碳交易过程中的碳霸权主义、碳殖民主义、单边主义和伪多边主义行径。第二,坚持人类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统一。生态集体主义遵循集体主义、人本主义与发展逻辑,“尊重、保护属于同一生命共同体这一集体内的所有有利于人的现时、长远生存和发展权益的个体合法利益……重视和秉承人对属于同一生命共同体的自然的单向道德责任”[17]。全球碳交易制度不能因噎废食,要立足于人类长远生存发展,通过碳排放权蕴含的经济价值正向促进生态价值的实现,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2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全球气候治理始终面临着责任分配的难题,必须把CBDR原则作为核心原则。CBDR原则在后巴黎时代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动态演变,一方面以自下而上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逐渐取代“有区别”的责任成为主流,另一方面缔约方责任划分的基础从静态的“历史责任+经济能力”向动态的“历史责任+现实责任+经济能力”转变[18]。全球碳交易把所有交易主体纳入到共同的生态关系之中,也必然要求所有民族国家、企业、机构和个人自觉参与碳交易,承担减排、控排的“共同责任”,因此碳交易责任的承担必须发挥历史主动精神。但这绝不意味着全球责任的“趋同”,必须体现有差别的正义价值理念,碳交易各主体的责任是“有区别的责任”。从历史责任来看,发达国家理应承担起最高水平的环境责任,从即时责任和经济能力来看,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也应根据自身水平承担第二高水平和最低水平的环境责任,继续加强减缓努力。

    3   分配正义原则

    碳交易须以气候正义为基本伦理导向。公平是碳排放权分配的本质要求,碳交易正义首先应是平等主义的碳交易配额分配正义。碳配额分配正义不是绝对意义上平均地分配给每个碳交易主体,而是指应当以主体权利与义务平等为前提,人人平等享有碳排放权这种全球公共资源,人人平等承担碳减排义务。坚持碳配额分配正义必须打破碳配额供给与碳交易责任分担在国家间形成的伦理封闭,将碳排放权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合理分配,将减排量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公平分摊,倡导以人均碳消耗量和历史累计排放量为基准的新型碳减排责任标准[19],努力构建权责一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碳交易正义机制。

    4   强制与自觉交易相统一原则

    强制交易是碳交易市场的制度基础,必须把强制交易原则作为衡量碳交易行为主体是否切实完成减排目标的重要伦理规制,“参加气候合作并遵守相应的气候协议是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国家不可推卸的政治义务”“不可违背的道德命令”[20]3。同时,碳交易主体必须坚持主动自觉交易,负有减排义务的国家和地区,必须遵循全球气候协议,严格履行碳交易承诺,自觉承担减排降碳责任。习近平总书记[21]540多次强调:“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不是别人要我们做,而是我们自己要做。”碳交易不应该成为地缘政治的筹码、胁迫他国的靶子、贸易壁垒的借口,而应该成为自觉自愿践履全球碳减排承诺的道德行为。

    组建国际碳市场或碳价格联盟,探索碳交易多边协同机制。当前全球碳市场连接尚存在较大的政治阻碍、技术障碍与道德困境,全球碳交易协同面临的不确定性需要从主体协同、制度协同等方面解决。首先,建立国际层面的碳交易价格统一机制。必须坚持联合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领导地位,依托UNFCCC和以《巴黎协定》为基础的国际气候治理多边机制协同推进全球碳减排,加快塑造一个能够生成全球统一碳价格的“全球碳市场”。其次,扩大碳交易相关制度的适用范围。完善碳交易市场机制的跨区域连接,加快全球共识性的碳交易实施细则向区域碳市场的延展,构建具有统一目标约束与趋同性管理规则的区域性或次多边性碳交易联盟。

    设立负责碳交易全球协同的国际专门机构。当前,全球碳市场呈现区域性和碎片化的发展样态,全球碳交易在国际条约模式、区域治理模式与自愿治理模式[22]的基础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与独立性特征,必须加快设立以市场化方式协调推进全球减排的国际监督、管理机构,成立一个专门的全球碳交易中心。例如,可以借鉴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组织机构,建立全球性的碳汇投资中介机构、储备结构,来平衡各国碳配额、碳价格的波动,同时设立由各国成员联合组成的碳交易监察委员会,发挥其审计、核查、监督与管理职能,逐渐促进碳交易的全球协同。

    提高全球碳交易的立法层级,完善碳交易配套立法。首先,联合国要弥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分歧,加强协商,尽快完善《巴黎协定》等框架下的全球气候治理治理法律体系、碳交易法律法规,提升全球碳交易的权威性、正当性与合法性。其次,必须促进各国碳交易相关制度体系与全球碳交易法律制度的有效契合与衔接。在全面推进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各个国家要加快构建碳市场以及碳金融、碳税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尽快建立完善和出台碳交易信息披露、交易规则、履约机制等法律法规,对碳交易登记、公示、流转等机构进行法律授权,全面遏制碳交易权力寻租、造假腐败等问题出现。

    加强全球碳交易的监管法律制度建构。欧盟是全球最早开展碳交易监管的区域,各国家和区域政府要充分借鉴欧盟碳交易监管成熟经验,建立层级清晰、运行有序的碳交易监管系统。全球要统筹强制碳市场和自愿减排市场,借助信息数据监管技术,避免跨区域内幕交易和金融犯罪。同时要探索建立联合监管机制,设立碳交易监管委员会开展跨市场监管,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管职责分工,构建违规交易追责机制,采取披露监管、价格监管等多种手段正确引导和加强对碳交易的社会舆论监督,鼓励更多企业和个人参与碳交易,提高对碳交易中存在的伦理问题、违法违规问题的理性认知能力,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也更好保护自身和社会权益。

    加强和完善全球碳交易法律激励机制。要坚持履约激励与违约惩罚相结合的碳交易原则,履约激励是道德底线,违约惩罚是法律威慑。回望全球碳市场现状,各国能否将气候政策承诺转化为实际行动,是全球碳交易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在积极使用激励制度的基础上引入扶持政策,督促各国家和各行业控排主体完成履约目标,并采取“正向激励+反向惩罚”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碳交易主体履约动力,降低违约比率,建构奖惩分明、监督有序的碳交易履约秩序,为打造诚实守信的碳市场交易环境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当前,全球气候治理正向“行动转向”的碳中和时代迈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要立足“人—社会—自然”的本质关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建立起和谐共生的生态发展新秩序[23]。习近平总书记[15]366指出,要全面推进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24]52。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市场和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主要力量,中国必须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进全球碳交易伦理问题的治理,加快建设碳排放数据体系,引入更多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建立碳市场稳定调节机制,主动推进国内碳交易市场与国际接轨。

    1)  1文中出现的“碳信用”有产品与伦理两层含义,前者作为碳客体使用,与“碳配额”一起构成两种碳交易产品,后者作为伦理学范畴使用,指与碳交易及其治理的相关信用伦理问题。
    2)  2联合履约机制(JI)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所获得的减排单位(ERUs)可以转让给另一个发达国家缔约方。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合作开展减排项目,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所获得的减排单位即核证减排量(CERs)可以用于抵消发达国家相应的减排承诺。排放贸易机制(ET)指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
    3)  3“碳泄漏”指一国受更严格的气候政策影响,出于减少本国碳排放的目的,将本国的高碳产业、产品以及相关的碳排放转移到环境政策宽松的地区和国家,并获得相应的抵消减排量。
    4)  4“祖父法”是指市场主体获得的配额总量以其历史排放水平为基准。
    5)  5“基准法”是指根据技术水平、减排潜力、控排目标等综合确定碳排放强度行业基准值。
  • 表  1  全球主要碳市场基本情况分布表

    全球碳市场 覆盖范围 碳配额分配情况 2020年碳价情况
    气体 行业 比例
    欧盟碳市场 CO2,N2O, 全氟
    化合物(PFCs)
    电力行业、
    工业和航空业等
    覆盖欧洲40%的碳排放量 免费+拍卖;目前拍卖
    比例高达57%
    碳价信号较为强劲,
    平均碳价为28.55美元/t
    美国加州碳市场 6种温室气体 电力、水泥、钢铁等 覆盖加州约80%的
    温室气体排放
    免费+拍卖;以拍卖为主,
    目前拍卖比例高达58%
    碳价相对稳定,
    平均碳价为17.04美元/t
    北美RGGI 仅覆盖CO2 以电力行业为主 覆盖RGGI约10%的
    温室气体排放
    100%拍卖 平均碳价为
    7.06美元/t
    加拿大魁北克
    碳市场
    6种温室气体 电力、工业等 覆盖魁北克省约78%
    碳排放量
    免费+拍卖;电力行业
    100%拍卖
    平均碳价为
    16.97美元/t
    中国全国碳市场 以CO2为主 目前仅纳入电力行业 覆盖中国约40%的
    碳排放量
    100%免费分配 碳价较为低迷,平均碳价为4.49美元/t
    日本东京都
    碳市场
    仅覆盖CO2 主要覆盖工业、商业 覆盖东京都约20%
    温室气体排放
    以免费分配为主,配额数量逐年降低 碳价较为稳定,平均碳价为5.06美元/t
    韩国碳市场 6种温室气体 工业、建筑、交通等 覆盖韩国约73.5%
    碳排放量
    免费+拍卖;部分行业拍卖
    比例降至90%以下
    碳价较为稳定,平均碳价为27.62美元/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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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稿日期:  2023-08-10
  • 刊出日期: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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