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 the Concept of Ethics an HPC Concept?A Brief Discussion on Thick Ethical Concept and Naturalization of Ethical Conce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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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道德概念与自然概念的关系是元伦理学领域的重要议题,自然主义者同意道德概念可以通过自然概念说明却被摩尔批判为“自然主义谬误”,博伊德提出属性稳态丛聚理论(homeostatic property cluster,以下简称HPC)以规避该批评。定义HPC类词项的内在属性间应具有因果联系,但对“善”概念进行的两个思想实验证明“善”概念不具有归纳推理适宜性,这意味着薄道德概念难以具备成为HPC概念的必要条件。厚道德概念由于含有丰富的描述性内容更有利于归纳。文章试将厚道德概念作为HPC概念定义并确定其丛聚属性,以维护部分道德概念的自然性、彰显道德概念的历史与社会维度。Abstra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 concept and natural concept is an important topic in meta-ethics, and the argument of open question is one of the classic arguments of non-naturalistic posi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PC theory, ethical classes and natural classes are both homeostatic attribute cluster types, and ethical concepts have the same definition structure as natural concepts, so moral naturalism avoids the “naturalistic fallacy”. There should be a caus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rinsic attributes of HPC terms, but two thought experiments on the concept of “good” prove that the concept of “good” is not suitable for inductive reasoning, which means that the concept of “good” is difficult to have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to become a HPC concept. Thick ethical concepts are more likely to become HPC terms because of their rich descriptive content. This paper tries to define the thick ethical concept as HPC concept and determine its clustering properties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naturalness of some ethical concep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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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 HPC concept /
- thick concept /
- moral naturalistic re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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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主义在伦理学研究史中占据紧要地位并活跃至今。自然主义主张道德概念本质是自然概念,道德事实是一种自然事实。自然主义者大多持有认知主义立场,道德判断的陈述可以为真或为假,且陈述因为正确描述道德事实而为真。早期自然主义伦理学家如功利主义者试图将道德词项还原为快乐、偏好等非道德词项。上世纪初,摩尔提出开放问题论证(open-question argument)有力质疑定义自然主义(definitional naturalism),他认为“善”是简单的、单纯的、不可分析的概念,不可能完全被还原为自然词项,用自然词项定义道德词项的努力必然是失败的[1]14-17。不管是将“善”概念分析为快乐还是其他自然概念,都是一种“自然主义谬误”。
现代道德自然主义论证道德概念与属性的自然性需要妥善处理自然主义谬误,20世纪末,以斯特金与博伊德为代表的康奈尔大学学者建构非还原路径的道德自然主义实在论。该学派力图从本体论、认识论和语义学等向度论证道德研究与科学研究的一致性。代表人物博伊德通过提出属性稳态丛聚理论(homeostatic property cluster,以下简称HPC),将道德类划为HPC类(HPC kinds)来回应自然主义谬误,捍卫道德概念自然性和道德知识与科学知识研究方法论的一致性。本文认同博伊德辩护道德概念自然性的整体思路,但认为这一策略只适用于厚道德概念。
一. 博伊德的HPC理论与“自然主义谬误”
博伊德持有的元伦理学观点包括:第一,坚持道德实在性,道德陈述与科学陈述一样存在真值。科学研究中,假定外部世界实在非常有效地解释了自然世界的经验现象。那么相似地,存在道德性质与道德事实,因为它们是解释有些经验现象为什么会发生的不可替代的最佳理由。第二,道德事实、道德属性本质是自然事实、自然属性,但无法被还原为物理学、生物学等自然学科层面的事实或属性。第三,道德概念应该通过后验观察来定义。博伊德提出自然种类的稳态属性丛聚说(the homeostatic property cluster view of natural kinds),自然类概念与道德类概念的定义都应该是HPC式的定义(homeostatic property-cluster definitions),定义所指称的本质属性不必须是内在属性,还可以是关系属性。在此宽松的定义观下,道德类的定义与自然类的定义具有一致性。
博伊德提出的HPC理论是论证以上观点的关窍,可以将HPC理论的基本思想概括如下[2,3]127-148,[4]197-198:第一,自然种类由一簇性质F决定,F中的大多数属性历时地、稳定地簇集在一起,共同决定该自然种类,不是所有个体都能实例化F中全部属性,不存在保证某个对象必然属于类的某个性质,只要实例化一定量的属性即可判断个体是该种类的成员。第二,F中的大多数属性历时地、稳定地簇集在一起的原因在于F中存在自我平衡机制(homeostatic mechanisms),或F中存在某些特殊属性保证其他属性的稳定,或者同时存在自我平衡机制与特殊属性保证属性的稳态聚集。第三,F中具体包含哪些性质与平衡机制不是概念性的,是需要不断探究的经验性问题。典型的HPC类就是生物类,如若按照HPC类为老虎寻求本质,其中应该包括与其特定的骨骼结构、器官的安排、行为倾向等相对应的内在属性,而老虎特定的基因型可能是导致和维持诸多属性的簇集的基本机制。
需要强调的是,F中性质的稳态聚集是因果重要的(causally important)。正是因为内在属性间本身具备的因果相关性,自然类词项内涵不是纯粹由科学家建构的,而是通过科学研究,逐渐把握内在属性及其稳态机制而“发现”的。这种因果联系对于HPC类具有重大意义,属性间的因果相关性促成对实例的归纳、解释和预测,是判定HPC类的必要条件,没有这种因果重要性,HPC类就不是HPC类[5]93。
HPC理论首先应用于自然类,需要明确HPC理论在自然类主流理论中的定位。自然类理论可以划分为本质主义与反本质主义。本质主义预设存在本质性质,自然类被事物的真实本质或本质属性定义,具备本质属性是归属于某一自然类的充要条件;类的本质决定其他属性,确定某个类的本质将允许对其他属性的归纳推理。类本质主义者持有自然类实在论,认为自然类反映自然界的真实分类,自然种类是独立于心灵的实体。反本质主义的典型代表是约定论(conventionalism),自然类不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任何一种分类模式都不享有认识论地位的优先性,分类只是服务于人类兴趣和目的。HPC理论属于本质主义的较弱立场,只承诺自然类是认知类(epistemic kinds),并不在本体论层面承诺自然类实在性。自然类是可以反映客观自然节点的分类,事物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的划分,自然类的本质定义由内稳态属性簇与平衡机制决定,这使得自然种类具有允许归纳推论等特征,而不需要援引某种自成一体的实体。
就自然类词项而言,早期本质主义理论认为自然种类词严格指称由其本质所确定的那个种类(例如,O2严格界定了“氧气”这一自然种类的外延,即凡是分子结构是O2的实体)。然而,这一理论被运用于科学自然类时出现了难题。比如,不纯性问题(the impurity problem)暗示物理—化学类不存在真实本质。以“水”为例,我们称作“水”的实体并非纯粹的H2O,还含有微量元素和微生物等其他元素。重水、矿物水和蒸馏水在日常生活中也被称为水,它们明显缺乏一致的化学表达式于分子结构,将其本质表达为H2O并不准确。此外,本质主义对生物类的解释有着难以克服的问题,进化论表明生物物种具有可变性、历史性、无定律、缺乏本质等特征[6]。按照本质主义,没有本质属性的实例就不属于该自然类,本质属性内在于自然类的每一实例中,生物类就完全不同于自然类。亚里士多德以来,生物类一直被视为自然类典型代表,不适用于生物类减损本质主义自身的理论效力。HPC理论的解决方法是引入一簇属性替代本质主义理论中的“本质属性”,包括自然类在内的自然词项定义都由属性簇和机制确定,某个实例不需要严格拥有所有属性,只要拥有大部分就属于该词项的外延集合。其优势在于既发挥归纳和说明作用,又适应词项外延或类别实例的不确定性,在“自然灵活性和解释完整性之间取得平衡”[3]197。不过,HPC理论面临有限适用性挑战,其不适用于某些自然类,如电子,电子的质量作为内在属性,“质量的值只是标准模型中的一个参数——宇宙的基本特征——而不是由潜在因果机制维持的”[7]。博伊德本人也同意,仅一些类别是内稳态属性集群,HPC类不是整个自然种类,而是“一类自然种类”[8]141。
HPC理论不仅用于维护生物类的自然类地位,博伊德据此为道德实在性与道德概念的自然性辩护。马伦也基于HPC理论论证社会类的实在性,“……那些创造和维持 HPC 类的社会角色,它们可以支持推理、预测和解释,它们值得在我们关于社会世界的最好的本体论中有一席之地”[5]92。HPC理论如何论证为道德概念赋予自然性没有犯自然主义谬误?首先需要回答,摩尔如何通过开放问题论证说明自然主义者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开放问题论证基本思路如下:摩尔将“A是 A吗?”这类问题视作没有意义的、“封闭的(closed)”问题。由于形式逻辑的限制,答案是已决的,只能为“是”。“A是B吗?”这类问题的答案是“未决”的,回答“是”与“不是”都是可能的,这一类问题是有意义的、“开放的(opened)”。但是,“A是B吗”未必就一定是开放的,因为A有可能先天的蕴含B。如,“未婚男子是单身汉吗?”表面看并不是一个封闭的问题,因为“未婚男子”与“单身汉”并不是同一个词汇。但由于单身汉在语义上指未婚且达到结婚年龄的男性,这个问题就等价于“未婚且达到结婚年龄的男性是未婚男子吗?”,这是一个封闭问题。成功的定义要求被定义项可以被分析为定义项,如果某定义使“A是B吗?”这个开放问题直觉上可以转化成类似于“A是A吗?”的封闭问题,那么该定义成功,反之则定义失败。比如,部分功利主义者将善定义为快乐,如果这种定义是成功的,那么“快乐是善吗”理应直觉上等价于“快乐是快乐吗?”这一封闭问题。但事实是大部分人会根据自己的道德常识判断出,“快乐是善吗?”是一个开放问题,用快乐定义善不成功。摩尔据此认为,“善”等基本道德概念已经是最简单的概念,无法再被进一步分析,自然主义者试图将“善”分析为任何一种自然概念的尝试都陷入“自然主义谬误”。
摩尔预设的道德概念自然化路径是先天的,想为事物下定义就必然寻求分析性的定义方法,即排除表达偶然属性的谓项,探究谓述事物本质的谓项,将复杂概念分析为不可再分的简单概念:“‘定义’的最重要意义是:在这个意义上,一个定义要陈述那些必然构成某一整体的各个部分”[1]14,确定本质属性词项的方法也是概念性的(conceptual)。“善”概念若是自然概念,则最终可以被分析为一个或一些表征自然本质属性的自然概念。开放问题证明,任何自然概念对“善”的定义都不成功,道德自然主义者因用自然属性定义“善”概念而陷入自然主义谬误。但开放性问题只能对分析性概念构成挑战,HPC概念揭示出综合性道德概念存在的可能性。“善”概念是由一簇自然属性综合定义的、不可被分析的整体,将“善”概念还原性定义为诸多自然词项会损失道德概念中的重要部分。“善”具体指称哪些内在属性与稳态机制都是通过诸多后验方法实验、归纳正确识别出世界的因果结构才能得出,不需要经由先天分析而得出,不需要满足“依据任何逻辑学意义上的充分必要条件”[9]。开放问题论证无法对后验综合的自然主义定义方法形成挑战。
博伊德以“善”概念为例,通过阐发稳态后果论进一步说明作为HPC概念的道德概念的具体内涵: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具体善(goods),其能够满足人的众多需求,“这些需求中有些是身体或医疗方面的,有些是心理和社会的;这些(可能)包括对爱和友谊的需要,参与合作的需要,对自己的生活进行控制的需要,对智力和艺术欣赏和表达的需要,对身体娱乐的需要等”[3]203。由于人类需求存在某种因果关联,具体善作为定义“善”概念的属性也是稳态集聚的,这些具体善彼此之间相互支持,“善”概念的内涵就是具体善被最大化实现。稳态机制不仅包括人类需求之间的因果相关性,“还有一些稳态机制是指某些使得术语t无限接近其指称对象k的真实描述的社会调剂机制……如准确识别k个体元素的程序,规制t正常使用的程序,尊重专家意见,对k认知的社会传导机制等”[3]95。
HPC理论相信科学概念内涵随着科学知识的进步而逐渐逼近正确。自然科学以假设与猜想为起点,通过实验、观察等研究方法打磨出更精确的科学概念、更有效解释或控制自然现象的理论。道德研究同样如此,根据稳态后果论,道德研究者首先从最粗糙的道德概念与道德假定出发,推理出道德判断,对其带来的具体善后果进行观察,判断道德推理正确性,并决定是否修正原道德判断。道德研究过程中甚至进行道德“实验”,从古希腊,到封建社会再到现在社会,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实验”,只不过由于社会构成的复杂性,难以像科学那样人为控制变量。也就是说,后验的道德研究方法使我们的道德知识逐步积累,我们对道德概念正确认识基于后天研究而非先验直觉。
通过把道德类划为HPC类,道德研究与科学研究具有一致的概念类型与研究方法,无论是科学词项还是道德词项,分析先验本质不是唯一的路径,其定义方法也可以是后验综合的,这为非还原的道德自然主义者越过自然主义谬误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维护道德词项的自然性。
二. “善”不是一种HPC概念?
摩尔与博伊德通常结合最基础的道德概念“善”论证自身观点,但“善”真的是一种HPC概念吗?如前文所言,属性的稳态聚集机制使得HPC类的实例在其表现的属性方面相当统一,这种统一性使得可靠的归纳推理成为可能。如果不存在这种稳态机制,那么道德概念就不是一种HPC概念,前文所述的道德自然主义实在论进路有效性也非常让人怀疑。道德概念能否像科学概念一样,有利于“与有关现象的因果结构适当相关的概括”[8]147?笔者认为薄道德概念难以成为HPC概念,因为它们无法进行可靠的归纳推理,厚道德概念则有成为HPC概念的可能。
自然主义者认为,自然种类的自然性就在于它们对归纳和解释的适宜性[8]147,归纳推理是自然类应该满足的标准之一。博伊德以简化后的实验为例对“归纳和解释的适宜性”进行说明:假设实验者将各种钠盐暴露在火焰中,在许多情况下火焰都变成了黄色,实验者可以得出结论,如果钠盐在火焰中被加热,总是(或几乎总是)会产生黄色的火焰。可以说实验者的推论在科学上是成功的,而成功归纳推论的前提是,钠盐、火焰和黄色是化学中的自然范畴,是符合真实自然界而划分的类并把握自然现象背后的因果机制。进行可靠的归纳推理是自然类的必要条件,也是HPC类的必要条件,若道德概念不满足这一条件就不是HPC类,更不是自然类。按照HPC理论的解释,稳态机制保障的道德属性间的因果相关性有助于归纳推理。比如,“当某些不可观察的属性存在于一个稳态关系中时,一个可观察的属性的集合不可避免地从这个不可观察的基础中流出”[10]136。当钠离子和酸根离子结合形成稳定的化合物NaCl时,无色或白色、咸味、晶体等可见性质是化合物的必然产物。那么道德属性也应该允许归纳推理,“可以从其他属性的存在中可靠地推断出这些属性的存在”[10]136;或者如果认识到一个实例是某HPC类型的成员,就可以预测该实例可能具有集群中的属性[11]。然而通过罗宾提出两个思想假设[12]可以说明,道德类不利于归纳推理和解释。
思想假设1:当我们知道一个物种的所有观察样本都表现出一种属性G时,我们通常可以可靠地推断出所有未观察到的样本也会表现出G。以自然类为例,如果一个人有能力识别一个自然种类的成员,只需(如实地)告诉她这个个体是有关种类的成员,那么不需要亲自观察就能够可靠地推断出个体所具有的许多属性。如果仅仅通过告诉生物学家snippy是一只蝎子,生物学家就可以可靠地推断出snippy是一种类似昆虫的生物,但道德类不支持这种推理。将蝎子的情况与事务状态P的情况进行对比,如果说P是善的,道德学家能可靠地推断出什么?理论上应该能推断出HPC中的种种属性,但他们真的可以据此推断出P有利于满足某人的恋爱、参与合作努力、欣赏艺术或者身体健康吗?显然,仅仅知道P是好的,并不能证明我们有理由推断出P实现了哪些构成善的属性。
可靠的推理还意味着当HPC类属性集群中的较少属性被某实例展现时,专家能够根据观察到的少数属性推理出实例属于哪种HPC类,进而根据自己的背景知识做出更多关于该实例其他属性的可靠归纳推论。因此罗宾提出思想假设二:生物学家在野外看到“大耳朵”“蹦蹦跳跳”的“四足动物”,就能够从观察到的这三个较少的属性中推断出这是个兔子,并且进一步推断其他大量属性如三瓣嘴、短尾巴和哺乳动物等等。现考虑一个道德案例,假设道德学家在公园里散步时看到四个年轻人在玩二对二的篮球游戏,每一队人都在努力拼搏合作,所有人似乎都很健康,都在享受体育娱乐和休闲。如果所有这些观察都是真实的,具体善(健康、友情)被满足了,那么可以推断他们打篮球在道德上是善的吗?哪怕他们都为此而忽略大学学习,或不公平地拒斥其他人加入?而且,在这些观察的基础上还能可靠地推断出哪些善的属性?没有理由认为这个游戏对任何人的教育、艺术发展或参与爱的关系的能力有任何贡献。根据常识,只有当道德判断者尽可能观察事件所包含的全部具体善属性之后,才可能给出“善”或“恶”的道德判断结论。
对善属性的归纳推理失败代表“善”概念可能不是HPC概念。笔者认为原因在于归纳适应性要求同一类型的成员可以在相似的环境中表达出类似的经验特质。但作为薄概念的“善”只能抽象地表达评价态度或对他人行动的期待,描述性内容的缺失使得具备“善”属性的不同道德事实存在巨大差异,好学生和好将军都是“好”的,但很难保证两者所蕴含的经验内容存在某种相关性;残忍的行为与懦弱的行为都是“错”的或者“不应该”的,但两者错误或者不应该的方式和原因也不相同。通过与社会学概念对比,“善”概念的抽象性将更加明显。以“嬉皮士”概念为例,当社会学家得知比尔是个嬉皮士可以可靠地推断出:比尔至少拥有一件扎染衬衫和至少一双凉鞋;在政治上,他反对侵略性的外交政策和社会上保守的国内政策等。由于社会学概念更具体地对应了某些特定的社会事实,可以实现对社会概念的归纳推理,尽管这些推论的可靠性将比涉及生物种类的推论弱。受社会类启发,笔者认为比起“善”这种抽象的薄道德概念,厚道德概念因为对应更多的特定经验更可能避免归纳推理的失败,成为HPC类,或者像社会类一样的弱HPC类。
三. 厚道德概念可以是HPC概念吗?
厚道德概念和薄道德概念之分最初由伯纳德·威廉斯提出,旨在反对事实与价值的截然二分,是维护道德概念可认知性的一种工具性预设。厚道德概念在某种程度上将评价要素和描述要素结合在一起,如“勇敢”“残忍”和“贞洁”等。薄道德概念是更纯粹的评价或规范,典型例子是“善”与“恶”。厚道德概念表达了事实和价值的结合,其应用方式既取决于世界是什么样的,又同时涉及对情况、人或行为的某种评价,而且它们通常(尽管不一定是直接的)提供了采取行动的理由,尽管这个理由不必是决定性的,可能被其他理由所抵消[13]168-171。
许多哲学家试图将厚道德概念分为描述性(非评价性的)部分和评价性部分,一个厚道德概念可以“被分析为一些非评价的谓词‘F’(指一个属性或一组属性F)与评价性谓词善”[14]。由于厚道德概念本身具有评价与描述双重功能,笔者认为如果厚道德概念是一种HPC概念,那么它至少由两类属性定义:与事实相关的属性和与评价相关的属性。与事实相关的属性是指向外部世界的描述性属性,这种属性使厚道德概念的实例是具有共性特征的一系列事实。与评价性相关的属性并不是指评价性属性,只是指“大多数人一般情境下会对此持赞许的态度”或“大多数人一般情境下会对此持反对的态度”等可以通过观察被归纳出来的关于心理状态的自然事实,或者说是对评价性态度的描述。这里将搁置厚道德概念是否可以被分别还原为描述性成分和评价性成分等问题,也不探讨描述性属性和与评价性属性何者具有逻辑优先性。笔者想要强调的是,尽管某一厚概念对应无限多的经验事实外延,但该厚概念可以说明这些外延的共通点。比如,说一个父亲或者一个将军 “勇敢”,都是在说他们不怕危险和困难等;说一个人残忍,是在说一个人以他人的痛苦为乐等;说一个人诚实,是说一个人更多时候会陈述真相而非撒谎等。
在此应进一步解释确定厚概念具体属性的思路。博伊德直接将满足人类诸多需求的基本善看作定义“善”的属性簇,为什么不模仿博伊德,将基本善甚至直接将人类诸多需求的满足看作定义厚概念的属性簇?首先是因为这样做不能避免上文第二部分所说的归纳推理困境,用人类需求来定义的厚概念同样是非常抽象的。其次,“人类诸多需求的满足与否”仅仅是某些事态或行为带来的部分结果,但忽视了行为过程中的共性或行为自身共同特征,也忽视了其他间接满足人类需求的结果。以“慷慨”这一厚概念为例,笔者试根据常识暂时将“慷慨”涉及的自然属性簇定为:赠予他人钱财、乐于为他人提供帮助、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尊重和信任等等。“赠予他人钱财”与“乐于为他人提供帮助”都不是直接的对人类需求的描述,但这确实是众多可以被称为“慷慨”事态的共同特性。反而直接以人类需求来定义“慷慨”是较难操作的。
厚概念能否进行可靠的推理?试以“诚实”为例进行考察。假设“诚实”应包含以下自然属性(不必满足以下所有属性):讲真话、不掩饰自己的真实情感与想法、可能有损行为主体物质利益、不愿帮助他人进行作假等、行为主体可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赞许并产生精神的愉悦感等等。首先检测厚概念“诚实”能否通过罗宾的第一个思想实验。如果“我”说 :“我的母亲是一个诚实的人”;那么,基于中国风俗习惯对于 “诚实”这一概念的使用习惯,大多数中国人可以推断出如下的事实信息: “她不会通过欺骗获得本不属于她的东西” “她不会说出违背自己信念的话语” “你如果请求她帮你说假话,她很可能会拒绝你” “我认为母亲值得信任”等等。也就是说,当“我”说母亲具有“诚实”这一品质时,别人就可以归纳推理出母亲会做的一些具体事实(构成“诚实”概念的一些属性),这满足了上文所说的第一种可靠的HPC概念应该具有的推理模式。其次检测能否通过第二个思想实验:如果我说我母亲“她不会通过欺骗获得本不属于她的东西”或者“你如果请求她帮你说假话,她很可能会拒绝你”,那么普通人也可以推断出母亲具有诚实的品质(尽管这种推断的准确性可能不能比之前文的关于自然类的准确性高),并进一步合理推断“多数时候我的母亲都会讲真话”“她一般不会隐瞒自己的想法或者掩饰自己的情感”“我认为母亲值得信任”等。
再对“残忍”概念进行检测,假设“残忍”作为HPC概念包含以下自然属性:行为客体受到非必要的各种形式的极大地物理伤害如被剥皮、炮烙、分尸等;行为客体受到非必须的精神伤害;受害者数量巨大;行为主体因为他者的损失产生而感到满足;行为主体非常冷漠对待对客体的损失、会引起其他人的不忍心与反感等。如果“我”说“小红残忍地对待一只家养动物”,可以合理推断如下信息:“这只家养动物遭受了来自小红的非必要的伤害”和“对这只家养动物施加伤害的行为使小红感到愉悦”。如果“我”说“这只家养动物没有任何攻击行为却被小红电击而死”,可以判定“小红对待家养动物的行为非常残忍”,并进一步推断“小红的行为引起围观者的不忍心与反感”等。由此可见,“残忍”与“诚实”都通过了罗宾的两个思想测试。
厚道德概念更有可能进行可靠归纳推理,如何确定厚道德概念稳态机制?定义厚概念的属性簇是历史性的、多样的,如明清时期的“贞节”观包括的属性簇可能包括“行为主体为女性、没有婚前性行为、尊敬丈夫、寡妻不再嫁、自杀殉夫、行为主体会受到国家的物质与精神嘉奖”等。唐代的贞节观念则较为宽松,至少不包括“寡妻不再嫁”这一属性,认为妇女再嫁是非常正常的。“《太平广记》中,唐代妇女改嫁的事有41例,其中再嫁者38人,三嫁者3人。妇女改嫁很普遍”[15]118。现代贞节观念主要演变为婚姻道德,主要包括“不出轨与夫妻相互尊敬”等属性。为什么明清时期构成贞洁概念的属性“寡妻不再嫁”在唐代不与其他属性如“行为主体主要为女性”与“不会与合法配偶之外的人调情交欢”属性集聚?
博伊德指出,促使善的属性稳态集聚的机制包括心理和社会机制,可能包括政治民主、平等的社会关系、各种仪式、风俗习惯和礼仪规则、随时可以获得教育和信息等等,而这些机制究竟是什么以及它们是如何实现稳态平衡的则是心理学和社会理论问题[3]203。这可以部分地解释为什么“贞洁”的属性进行如此演变,唐代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面鼎盛时期,但长期以来的民族杂居与融合有力地冲击了传统的礼教观念,造成唐代贞节观的松懈,而且唐朝的起源是北方胡族,对女性尊崇允许女性出现市场劳动,而且唐代的法律首次确立了女性的财产继承地位,赋予未婚女子、出嫁女子以及寡妻不同的财产继承权利,导致“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上升,女子在婚姻中的谈判能力提升,从而有利于女子做出决策,即寡妻再嫁,即贞节观曲线下调”[16]。胡族文化融合、法律保障的女性财产权以及女性可以进入劳动市场等社会经济因素造成了寡妻再嫁在唐朝是正常行为,而与贞节无关。社会关系、各种仪式、风俗习惯和礼仪规则等心理和社会机制属于促进厚道德概念属性稳态集聚的机制。
将社会调节机制看作内稳态机制的全部内容有滑入相对主义的嫌疑,博伊德宣称:“道德词项的指称……是一个基于经验观察且依赖于社会机制的自然过程,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和文化传统因素的影响,故而道德词项的指称具有了多元化特征。然而,道德知识积累是一个渐次逼近道德之真的过程,每一阶段的道德认识与相对应的道德词项指称都从根本上受终极道德之真(即道德现实)的规制。正是在该意义上,道德词项与科学词项一样,都严格指称着外在的实在属性”[17]。同时,他借助功利主义立场说明为什么道德分歧最终会收敛。最大化追求人类的繁荣被看作道德善的终极目的,道德真理就是关于如何促进人类繁荣的正确道德理论[18]。道德知识迭代意味着关于人类需求的知识以及如何实现需求稳态平衡的知识的进步,而道德知识的进步“趋势是由基本的进化和心理事实所保证的”[3]210,人类需求的自然性保证了道德知识和道德概念的自然性。由于人类需求具有相似性,不同的社会风俗道德最终会走向共识。对于作为HPC概念的厚道德概念来说,人类相似的需求与功利主义立场不再是定义概念的内在属性,而被放入稳态机制中。各个社会文化中道德均以尽可能最大化满足基本需求、实现人类繁荣为目的,促进人类繁荣这一目的作为稳态机制的重要部分限制了道德概念的发展方向,决定道德概念应该包含哪些丛聚属性。
借由人类需求的自然性与功利主义式的道德真理观,HPC理论提供了一个“自然”的稳态机制说明属性簇集是非偶然的选择,关于道德判断、道德概念的共识最终会被“发现”而不是“发明”,仅仅依靠主观想法随意建构的道德最终会因为不利于实现人类繁荣而证伪,即使所有人都相信它是真的,但它依旧不符合道德真理。
四. 结语
HPC理论在自然类解释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稳态机制”面临着相对性挑战与有限适用性等挑战,卡拉维尔认为稳态机制的识别与研究者的实践取向高度相关,人类兴趣是对自然类的划分与描述中不可消除的成分,分类并不是纯粹客观的[11]。以HPC理论为基础,因果网络节点理论(CNN)与稳定属性簇(SPC)理论兴起。SPC理论允许属性稳定性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克服了HPC面临的有限适用性挑战,它既适用于本质类,也适用于历史类和HPC类。它试图关注自然类的认知价值而不做出某种关于自然类本质的形而上学承诺,但这一策略并不成功,“斯拉特尔的稳定属性簇解释放弃对属性簇集的基础的讨论,由此带来的后果是自然类的认知价值取决于实践中类的用法背后的形而上学预设”[19],类的自然性依赖于科学家而非世界。
尾西考察CNN与SPC理论后指出,尽管HPC理论丛力图站在自然主义立场上解释科学中自然类划分的成功并维护自然类的客观性,但人类兴趣是对自然类的划分与描述中不可消除的成分[20]。针对这种张力,笔者认为,混杂实在论或许能给我们启示,分类方式是多样的,每种分类系统都真实地反映现实世界的因果结构特征,没有哪一种分类具有认识上的优先性。这种理解尤其适合道德类,博伊德认为存在某种“有限的道德相对主义”的(a certain limited sort of moral relativism)可能性[18],或许会存在两种或者多种的对道德概念的理解,它们涉及实现不同的人类福祉特征的稳态统一方式,这几种方案不可通约。存在这种划分差异是由于人们的心理和社会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决定的。譬如传统儒家文化下的人更关注家庭和睦、追求“合和”,基督文化下的人则以上帝恩宠作为价值追求[21]。对于在不同文化的人来说,繁荣的性质可能有所不同[18]。如果接受混杂实在论,那么“有限的道德相对主义”将不会对HPC道德理论的论证目标之一即道德客观性构成致命威胁。在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背景下,混杂实在论导向的“有限的道德相对主义”在道德相对主义与道德绝对主义之间取得了平衡,具有一定时代意义。
摩尔等元伦理学者拒斥传统伦理学为“善”或“正当”赋予建立在绝对真理之上的先天属性,探求伦理学客观性基础,对基本道德概念展开语义学分析。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道德概念研究思路“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22]544。摩尔囿于概念分析,视之为元伦理学研究主流方法,拒斥经验研究,引发伦理学“语义学转向”风潮。“善”等抽象的薄道德概念被看作主要研究对象,“价值”与“事实”愈发脱节,实质性内容愈发匮乏,背离马克思主义道德观基本原则。尽管在近30年来,现代伦理学正在进行“经验主义转向”(empirical turn),科学方法与科学结果已被较为广泛地应用。但介入元伦理学的科学研究主要指尤其是脑科学与神经科学,探究对象和分析单位是个体的道德判断,研究主要内容是观测个体使用“正确”“应该”等最基础概念时的状态,聚焦道德判断的发生学。在这样的自然主义研究范式下,只有个体的生理结果被视为支持某种普遍性道德理论的论据,社会与历史维度依然无法被纳入道德研究视野内。HPC理论提供了一种不同的自然主义方法论,使人类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研究都可以为道德概念做出贡献,道德的地域性和丰富的实践内容得以彰显。相比薄道德,厚道德在本体论上就是依赖于历史和社会实践的,因此与HPC理论更加贴合。以厚道德概念为脚手架,更有利于在元伦理学和经验科学之间建立更具体的桥梁。经由厚道德概念,关于道德概念的研究极有可能不再是一种单一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论,而是一种本土化的道德元理论。但不是所有自然类都是HPC类,即使HPC理论成功说明道德概念可以被自然本质或属性簇定义,那么能否对道德的规范性力量作出充分的解释?笔者没有绝对的信心。此外,将厚道德概念看作HPC概念后又应该如何处理薄道德概念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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