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ical Basis and Pathways for Antitrust Regulation of Privacy in Data-driven Merger and Acqui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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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资产日益成为平台形成竞争优势的关键要素。因此,平台企业的合并多以获取数据资源及占据数据优势为主要商业目的。在数据驱动型的经营者集中频发而反垄断法的适用受制于传统的价格导向时,集中行为中的非价格竞争维度愈发受到学界重视。当前,在互联网免费经济模式下,数据资源与竞争行为建立了内生逻辑联系。然而,数据驱动型并购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却基于这一联系严重威胁消费者隐私安全,例如企业调整隐私政策导致隐私保护水平降低、企业建筑数据壁垒对用户实施歧视行为等。可见,反垄断法关注隐私威胁并不是对反垄断法规内在机理的颠覆,而是在新环境下丰富市场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层次,将隐私保护视为反垄断审查的新型非价格竞争因素合理且必要。关于在反垄断框架下如何认定隐私因素,欧盟的实务裁判结果与美国、日本的官方态度均具有借鉴意义。现代化社会面临的问题日趋复杂,在通过精细化分工制定专门法的同时,也需要部门法的共同着力。针对隐私与集中行为的交叉,我国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反垄断法》并未作出明确回应,在今后的立法与司法工作中应对此予以重视。在反垄断立法与解释上,应当革新消费者福利的内涵,明晰审查隐私的前提条件,并与其他部门法建立科学的衔接关系。在司法实务上,反垄断执法机构则可以考虑采取确定隐私评估基准、引入SSNDPP(小而显著的非暂时性隐私保护水平下降)等分析范式、设计配套监管方案等措施。可见,反垄断法与隐私保护的融通并非简单的制度拼接,而是数字经济时代下多层保护机制的现代交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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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隐私保护 /
- 反垄断法 /
- 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 /
- 非价格竞争因素
Abstract: In the era of digital economy, data resources are increasingly becoming key elements for platforms to form competitive advantages. Therefore, most of the mergers of platform companies are aimed at acquiring data resources and obtaining data advantages. The concentration of data-driven operators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mon, but there are limitations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price-oriented theory of antitrust law. Accordingly, the non-price factors in the concentration behavior are gaining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from educational circles. Currently, under the free business model, data resources are logically linked to competitive behavior. However, restrictive competitive behaviors in data-drive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threaten consumers’ privacy security, such as companies adjusting their privacy policies resulting in the reduction of the level of privacy protection, and enterprises building data barriers to discriminate against users, and so on. Thus, the regulation of privacy issues by antitrust law is not a subversion of antitrust law, but rather a more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In other words, it is reasonable and necessary to consider the level of privacy protection as a new type of non-price competitive factor for antitrust review. The judicial decisions of the EU and the official attitudes of the US and Japan are of interest in the determination of privacy effects under the antitrust framework. The problems faced by modern society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complex, and while special laws are developed through a refined division of labor, department laws also need to work together to maintain market order and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In the face of the intersection of privacy and concentration control of operators, China’s newly revised anti-monopoly law, which came into force on August 1, 2022, does not provide a clear response. Therefore,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his in futur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work. In the legislation, we should innovate the connotation of consumer welfare, clarify the prerequisites for reviewing privacy, and establish scientific articulation with other laws. In practice, antitrust enforcement agencies need to establish benchmarks for privacy assessment, introduce analytical paradigms such as SSNDPP, and design supporting regulatory programs.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integration of antitrust law and privacy protection is not a simple institutional splicing, but a modern intersection of multiple layers of protection mechanisms in the digital economy. -
国剧陈列馆是中国现代第一个戏曲专题博物馆,是北平(今北京市)国剧学会的附属机构之一。齐如山、梅兰芳等人创办的国剧学会,是以“转移风俗、探求艺术之工具,收发扬文化、辅助教育之事功”[1]9为宗旨自发组织的民间团体。在它创设的十几年中,除组织相关学术研究、编辑出版戏曲刊物、创办国剧传习所招收学员外,收集、整理、展出戏曲文物文献资料亦是该会一项重要工作。齐如山[2]173在晚年回忆其收集文物的过程时说:“(搜罗材料)下过很大的工夫,费过许多的心思,因为不如此,那研究戏剧就有许多找不出根据来,自这些材料中,就得到的原理很多,若专靠在观台上研究,那是绝对不能彻底的。”利用实物材料探讨戏曲表演及理论是齐如山戏曲研究的一大特色,也是国剧学会开办陈列馆的重要原因。国剧陈列馆从1931年开始筹备,至1948年停止活动,前后历时近20年,在中国现代博物馆史和戏曲史上均占有一席之地,值得加以研究。有关国剧陈列馆的成立与发展,历来较少为人关注,仅在戏曲史或博物馆史研究中有零星提及,未做深入探讨,且有不少模糊错讹之处。本文试通过相关史料记载,梳理国剧陈列馆的发展脉络,澄清某些错误认识,并探讨其历史意义。
一. 国剧陈列馆的筹备期(1931—1933)
国剧陈列馆是国剧学会的附属机构,其酝酿与国剧学会的创办密切关联。国剧学会是由齐如山、梅兰芳、余叔岩等人在20世纪30年代初组织发起的民间团体。在梅兰芳游美归国之后,新戏创作需求减少,齐如山便想趁此机会专事戏曲研究工作,并提议“先创立一个国剧学会”[2]156。这一想法得到了梅兰芳和其他朋友的支持。此外,据另一参与者张伯驹回忆,该会创办另有原因。庚子赔款退回后,被国民政府指定用于文化教育方面,1929年李石曾用其中部分款项创办中华戏曲音乐院(后改组为中国戏曲音乐院),下设南京分院与北平分院。南京分院正副院长为程砚秋、金仲荪,北平分院则由梅兰芳、齐如山负责。由于南京分院实设于北平,不仅创办《剧学月刊》,还附设有戏曲音乐学校,相较于“徒具空名”[3] 62的北平分院来说势头甚大。因程砚秋曾拜师梅兰芳,此时却有凌驾其师之上的趋势,导致梅氏好友多有不满,便约张伯驹、余叔岩等与梅兰芳合作组织国剧学会,暗有挽尊之意,此事被外界传为“师生斗法”[3] 241。据张伯驹称,这背后实有以冯耿光为代表的“梅党”与以张嘉璈为代表的“程党”之间的斗争,冯捧梅兰芳,张捧程砚秋,“李石曾自对人言云,支持程艳秋①乃受张公权(嘉璈字)之托也。此内非外人所能知者”[3] 240-242。总之,在齐如山等人主观愿望和外部竞争压力的共同作用之下,国剧学会的创建被提上日程②。
1931年12月21日,国剧学会正式成立。当天下午六时,梅兰芳、余叔岩约请李石曾、胡适、袁同礼等数十人在北平和平门外虎坊桥四十五号举行集会,对于“剧会前途,有所讨论”;七时举行宴集,余叔岩致辞,梅兰芳报告成立该会意义及其使命,并发表了由梅、余共同署名的《国剧学会之缘起》,作为该会的成立宣言。集会“直至十时余,始尽欢散”[4]。
国剧陈列馆的筹备随国剧学会成立而同时进行。国剧学会在戏曲研究方面重视实物材料,研究旨趣从戏曲文本内容扩展到文献、图像、唱片等实物载体,并为此特意发行了以图照为主的报刊《国剧画报》,其《发刊词》言道,“盖年来国人之治戏剧者,其目光……在搜集文献(如朱遏先③之搜得升平署文献,齐如山之拍摄精忠庙壁画),保存图照(如梅浣华④之购藏明清脸谱,余叔岩之收藏程徐画像),为学的方面之校订与整理之新工作”[4]。此种研究旨趣也成为创立国剧陈列馆的内在动因。
关于早期国剧陈列馆馆址建设,笔者目前所见之唯一线索为1932年3月25日《国剧画报》所刊登的《国剧学会陈列馆外部之摄影》照片一张,虽然国剧陈列馆要到1934年才正式成立(详见下文),但此时已有“国剧学会陈列馆”之名,且有实际之馆址,则设立陈列馆之议早在1932年3月25日就已付诸实施了,只是尚未正式对外开放。相较而言,国剧陈列馆文物的搜集和整理工作在此前便早已开展,该馆文物多为“各方人士、剧界艺员捐赠者,有为私家所藏而寄陈”[5]8,其中以齐如山、梅兰芳等国剧学会组织者的私家收藏为大宗,他们将自己的私家收藏寄放在国剧陈列馆中进行展览。以齐如山收藏为例,他“搜求关于国剧的材料,不自创设国剧学会始,在宣统末年,民国初年,就已经起手工作了”[2]163,并且将“搜罗国剧的材料”作为自己研究的重要基础。在回忆录中,他详细阐述了自己如何从戏界公共场所、各梨园世家、清宫及市面街上小摊等处收集戏曲文物的过程,例如前往阜成门外升平署当差太监之坟抄录有关戏剧的碑文,在梨园世家和笛师处抄录剧本,升平署管戏箱的太监赠以戏衣,在崇文门外凌晨的街边“夜市”购得戏班人名册等,诸如此类。
二. 国剧陈列馆的成立及发展期(1934—1937)
国剧陈列馆正式成立于民国二十三年(1934)1月,在齐如山召集改组国剧学会后正式对外开放,位于绒线胡同45号宅,齐如山自任国剧学会会长兼国剧陈列馆馆长。此前,国剧学会曾因经费不足及梅兰芳南下上海等原因而遭受挫折,近乎停办。齐如山称,此次得以重新开办学会,是因他与山东省主席韩复榘为姻亲,曾帮他介绍购买了一批长途汽车而未要佣钱,令韩复榘大为感激,将其位于北平绒线胡同的私宅借予齐如山,并给予四千元开办费和每月四百元经常费以帮助“恢复”国剧学会,齐如山便因此得以改组学会,开放陈列馆⑤。据学会官方记载,陈列馆于1934年1月即告对外开放[5]8,但目前所见最早关于国剧陈列馆开幕之报道为3月4日《大公报》的《北平通信》,两日后有参观记面世。随后几日,北平、上海等地报纸亦有报道,均称开幕日期为3月4日。据报道,国剧陈列馆当日下午2时正式开幕,展出思至诚图、石印脸谱、戏台影片、戏曲文献、剧本、杂志及珍贵乐器等,展览第一日即有不下百余人参观⑥。
国剧陈列馆每逢周六、周日两天下午1时至6时开放,不收任何券费,任人参观,并且招待团体预约,提供招待讲解[5]18。陈列馆经费由山东省政府捐助,按月拨付。此外馆中还提供咨询服务,如有对陈列物品有疑问之处,参观者可与馆员进行接洽,问题将由国剧学会研究部复函答复。陈列馆正式开放后,参观者“甚形踊跃”,其中以政界、教育界、学术界人士为多,甚至“欧美东洋之来平游历”[5]18的外国人也颇多,馆员也“和蔼可亲,尤不惮为观众解释”[6],观众与陈列馆之间存在着良好的交流互动。这种互动不仅是单向的展览宣传,观众也积极向陈列馆提出建议,修改一些错误。例如,齐如山将收集来的堂会戏单陈列于馆中,吸引了许多戏单上出现的演员家属前来翻阅查看,如看见其亲友曾参与堂会而戏单未注其姓名的,会被允许代为写上,家属们会以戏单上有自己亲属的姓名为“荣幸之事”[2]232。另外,剧本不仅用作收藏和陈列,“也公诸同好,可借抄用”[7]84,此举意在使戏曲剧本广为流传,减少因旧时伶界不肯泄露剧本而产生的老戏失传问题。国剧陈列馆的收藏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当时仍在使用的物品,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和时代性,而参观者中有与这些文物直接相关的人群,他们能为该类文物的保存、展出和研究提出具体的意见,这也体现了国剧陈列馆在保藏、展示工作中的独特之处。
从1934—1937年,国剧陈列馆迎来最繁荣的时期,其藏品及展陈不断得到扩充和整理更新。据国剧学会官方统计,到1935年4月,陈列馆的藏品达到2161种、6183件[5]8,并在不断扩充当中,如陆续收藏“冀鲁豫浙各省土剧所用乐器五十余种”、“三十年前利喴等公司,所收当时南北名伶老乡亲(按:即孙菊仙)、谭鑫培等之唱片,约三百余种”和“梅兰芳剧团赴俄演剧,所用之舞台模型”[8]。同年6月,齐如山编撰的《北平国剧学会陈列馆目录》2卷出版,对馆藏进行了详尽的梳理,留下了宝贵资料。在展览方面,国剧陈列馆也及时调整更新布展。1934年11月《天津商报画刊》记者参观时,刚开放10个月的陈列馆就已经“内容设置稍见变动”“又经过一番整理”了[6]。记者参观后认为陈列情形较之前更加系统,观感甚佳。而从1936年11月所见来看,陈列馆布展又进行了一番改善,展陈方式主要以展厅之间相互调换藏品为主,辅以增设部分新得文物,在时人看来,已是“集国剧掌故之大观”的工作,令人“印象极佳”[9]。记者认为,国剧陈列馆的展览能够激发观众对国剧的兴趣,引起人们对国剧的重视。国剧陈列馆不仅及时更新自身展陈,更积极参加博物馆组织,参与展览会,借以扩大影响。1935年5月,齐如山代表北平国剧学会参与发起了建设中国博物馆协会的活动[10] ,齐氏与傅惜华作为个人会员加入博协,国剧陈列馆也以机关会员的名义加入[11]。同年7月,第四届全国铁路沿线出产货品展览会在青岛举办,国剧陈列馆参与展出部分戏剧刊物[12] 128,并由齐如山介绍,将常年给梅兰芳梳头化妆的师傅韩佩亭的全份戏箱⑦及“单出头太后衣冠、虞姬古装等重要物品”运往青岛参展[13]。
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剧陈列馆开办同时,前述国民党元老李石曾创办的中国戏曲音乐院⑧也开设了博物馆,收藏和陈列戏曲文物文献资料。中国戏曲音乐院是“以巴黎戏曲音乐院、乐剧院、话剧院等为参考”,以“于中西古今雅俗各类,兼容并包,不以派别自限,以期光大国学,广绍新知”为宗旨[14]42-43。可以看出,中国戏曲音乐院希望以西方歌剧、话剧为参考,用新的形式为中国传统戏曲注入新鲜血液。国剧陈列馆与中国戏曲音乐院博物馆是当时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戏曲专题博物馆,但有不少学者将两者混淆⑨。事实上,两馆是独立发展的两个个体, 1936年中国博物馆协会出版《中国博物馆一览》书中即明确将两馆区分开来,并列存在。而造成混淆可能存在以下原因:一方面,中国戏曲音乐院博物馆在国剧陈列馆之后设立,是1934年9月中华戏曲音乐院南京、北平两分院合并改组为中国戏曲音乐院后的下设机构,而改组前的北平分院院长为梅兰芳,副院长为齐如山,国剧学会也正是以梅、齐二人为主,在北平创办的戏剧机构,二者组织者、性质等多有重叠,成立时间上又十分接近,故导致混淆,使人误认为二者是同一机构的不同名称。另一方面,也有史料记载含混不清的因素存在,早在1929年就有报纸将齐如山想要创办的戏曲研究团体称为“戏曲学院”[15],此戏曲学院应为国剧学会成立前齐如山对此类组织的构想;1932年有报道称国剧学会“为实施训育戏曲人材起见,特设戏曲音乐院”[16]、“国剧传习所……特扩大组织,改为戏曲音乐院”[17],此处的戏曲音乐院应指国剧学会附设之国剧传习所。由此可见,这种称呼的不统一也会导致日后研究中出现类似的讹误。
三. 国剧陈列馆的动荡及重建期(1937—1948)
1937年7月,“七七”事变发生,8月国剧学会旋即改组,由傅惜华担任理事长。此时国剧学会的研究、出版工作已基本停止,“惟国剧陈列馆至今未停,仍可供研究斯道者之参考焉”[18]。但好景不长,原本拥有良好势头的国剧陈列馆也不得不暂停开放。
齐如山在北平沦陷后不久便将学会和陈列馆的文物资料打包装箱保护起来,在选择保存地点时,这批文物曾遭到多方垂涎。首先是日本人想借陈列馆馆址“开俱乐部”,想与陈列馆半分房屋,遭到齐如山的拒绝。1940年左右,国剧学会整体迁至西长安街日军所设伪中央广播电台中临时办公,文物资料也随之存放在电台中,并且陈列了一部分铜乐器等物品。此举虽然遭到了沈兼士、袁同礼等人的反对,但客观上确实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这批文物⑩。在广播电台存放一年多后,这批文物又被搬到东城禄米仓胡同一所房中存放,此间齐如山的侄子齐焌曾致信称可将这批文物由德国使馆代为运送至重庆,但经齐如山反复斟酌,以文物安全为由拒绝了该建议。一直到抗战胜利前两个月,这批文物才交还齐如山,存放至宣武门外德记货栈之中。德记货栈正是齐家之产业[19]69。至此,陈列馆文物八年的动荡漂泊期宣告结束。
抗战胜利以后,国剧学会一心筹备复会。1946年,梅兰芳即表达了恢复国剧学会的意愿,并在接受采访时特别提及,战前的国剧学会“有一个陈列馆,在绒线胡同,后来这座房子,说是被人家占据了,其中有梅氏的许多私家之物,被敌伪侵占了去”[20]。于公于私,梅兰芳都想重建该会,但由于其身在上海而鞭长莫及。与此同时,身在北平的齐如山也积极着手复会的相关准备。著名作家陈纪滢在1946年春天与齐如山相识并成为忘年交,他提出如果要恢复学会,最要紧一事是要有一所宽敞的房子来存放和展出这些“全世界唯一无二的文物”[21]67。后得北平图书馆馆长袁同礼和故宫博物院院长马衡之助,齐如山借来了故宫闲置的霞公府南堂子作为会址和馆舍。在接手了这座“不只七八年没用过,至少也有二十年人迹罕至”的闲房后,齐如山带领家人朋友清理了大约三周,终于将院落收拾干净,再加上“南京教育部、平津市政府分别补助一些款项”,逐渐布置妥当,国剧陈列馆的恢复指日可待[21]68-69。
1947年8月3日,国剧学会在北平南河沿欧美同学会复会,当天召开大会,国剧陈列馆亦在霞公府86号开馆。大会首先由作家王向辰宣布召开,接着是时任北平副市长张伯谨讲话,并由陈纪滢宣读国民党中央文化运动委员会主任张道藩所发贺电,随后由齐如山报告筹备复会的经过。齐如山历数了国剧学会的变迁,总结复会历程,称“何市长、张副市长、温局长同故宫博物院马院长都特别赞助此事,给拨了霞公府的会址,张道藩主任给了几百万元的开办费”⑪,在此情况下,国剧学会才得以复会。最后是各来宾致辞,嘉宾中有《华北日报》社社长张明炜、故宫博物院院长马衡等政学界人士,也有尚和玉、郝寿臣、王瑶卿、金仲仁、侯喜瑞、谭小培等名伶。其中,郝寿臣在发言中表示向国剧陈列馆捐赠其以前演《飞虎梦》时所用搠一条;谭小培也提及国剧陈列馆,赞扬陈列馆搜集了众多材料,颇足以供参考。梅兰芳也自上海发来电报进行祝贺[22]。
会后,齐如山邀请与会诸人至国剧陈列馆参观。此时的陈列馆主要有北殿三间、中院小亭及南侧平房三处。其中北殿为大陈列室,将以前陈列馆中的图表、照片、珍贵剧本、各种乐器等物品,选择其中的精品进行分类展览;中院小亭中陈列各种大幅照片和各种珍稀绝版唱片;至于南侧平房,需修葺之后,再陈列部分文物,对展览加以扩充。之后,为筹集学会和陈列馆的经费,齐如山等人组织排演《西川图·芦花荡》、《翠屏山》、《宝剑记·夜奔》及新编《桃花扇》等戏,于1948年1月17−18日(一说为1月20−22日)在华乐戏园连演三场。此次演出既有尚和玉等老角儿加盟,又有杨荣环等新秀亮相,因此大获成功。
此时国剧学会和国剧陈列馆既有政界资助,又有文博界支持,更受戏曲界人士赞赏,发展势头颇不逊于30年代兴盛之时。但事实上,在举办了上述展览和公演之后,由于“生活日涨,人心不定”[23]等问题,国剧学会再未举办过任何大型活动,也未有相关研究成果问世,仅由齐如山维持日常运作。1948年8月,齐如山染病,本欲举办的纪念学会成立一周年的庆祝活动无限延期。年底,齐如山离开北平,辗转去往台湾,主事者位置空缺,而梅兰芳此间一直身处上海,未返回北平,国剧学会和国剧陈列馆的各项事务自此停顿。
四. 余波
1949年1月31日,北平和平解放,2月中旬起,中国人民解放军北平市军事管制委员会之文化接管委员会下设的文物部陆续接管了故宫博物院、北平图书馆、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等单位。此时,国剧学会已然解散,国剧陈列馆文物则依旧存放于向故宫所借之霞公府南堂子。3月9日,故宫博物院院长马衡与齐如山之女齐长见面,劝齐家“将借陈于堂子之国剧资料暂行收回,以免别生枝节”[24]60。从后续发展来看,齐家此时并未将陈列馆文物收回,一直到当年10月28日,文物部副部长王冶秋找到马衡,称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下设文物局“将于下月一日开始办公,而文整会尚无法腾房。拟先借堂子一用”。这是由于文物局尚未寻找到办公场所,便向当时主持文物整理委员会(简称“文整会”)工作的马衡暂借该会在北海团城的办公场地,因此需要文整会进行搬迁。马衡接到通知后立即派时任故宫博物院办公处副主任朱家濂到齐如山家,让其家属“即日迁移国剧学会文物”,以方便文整会进行搬迁,为文物局腾出场地[24]157。次日,齐长携带梅兰芳信函来见,马衡再次嘱咐齐家尽快撤收文物。马衡并未记录双方的具体对话和安排及梅兰芳信中所言细节,但通过其11月4日“下午至堂子,文整已全部迁来”[24]161的记述来看,文整会此时已迁至南堂子,陈列馆文物应当已经迁走。此后文物去向未见记载,但在中国戏曲研究院(今中国艺术研究院)和北京梅兰芳纪念馆的收藏品之中发现了当年国剧陈列馆目录上登记的部分藏品。
1951年梅兰芳返回北京,4月3日被任命为中国戏曲研究院院长,1954年傅惜华经梅兰芳介绍也到中国戏曲研究院工作,先后任研究员和图书馆馆长[25]3。1961年梅兰芳去世后,其部分收藏被存放在中国戏曲研究院的仓库里,由时任院办公室主任的王子丰掌管库房钥匙,直到80年代初筹办梅兰芳纪念馆时,马彦祥找到王子丰,才将这批文物迁出[26]26。1984年北京梅兰芳纪念馆成立,梅兰芳的收藏入藏该馆⑫。此外,还有部分文物因为各种原因流落民间。例如,1996年,齐如山的外孙女贺宝善在朋友的帮助下收到一盒自嘉德拍卖会上拍得的1928年版《齐如山京剧脸谱》,该盒脸谱底本为梅兰芳缀玉轩所藏明代脸谱,用珂罗版印刷术进行了描摹,在跟随梅兰芳游美之后入藏国剧陈列馆,最终由于种种缘故流入民间[27]208-209。
五. 结论
齐如山、梅兰芳等人创设的国剧陈列馆历经十几年发展,数度迁址,在动荡的时局中保护、陈列了一大批戏曲文物资料,且相当一部分保存至今,在当时就引起了不少关注,对今天的学术研究仍旧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剧学会的成立,适逢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传统戏曲快速转型发展的时期,“国剧”作为以京剧为主体并包含各剧种的概念逐渐传播开来,戏曲界、学术界对此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与此同时,中国博物馆事业的发展也在此时迎来春天,政府和知识阶层利用博物馆启迪民智、促进社会进步,民众也逐渐开始接受博物馆这一新生事物,并表现出参观的热情。国剧学会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创办了国剧陈列馆。国剧陈列馆既为国剧学会的研究提供了文献和实物资料,也是其整理和研究成果的展示平台。更重要的是,它利用博物馆对传统戏曲文化进行系统宣传,在当时独树一帜。传统戏曲利用博物馆思想在中国传播的契机,以国剧陈列馆的形式呈现在公众面前,焕发了新的生命力。
当然,在国剧陈列馆的创办和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其中最突出的便是其馆藏强烈的私有色彩,这影响了其向公立博物馆的转变。国剧陈列馆藏品的来源以齐如山、梅兰芳等创办者的私人收藏为绝对大宗,由于中国传统收藏观的限制,家传、私藏的心态观念仍旧浓厚,使得馆藏所有权含糊不清。中国艺术研究院收藏一件《承应戏安殿提纲》(编号:本128),封面上贴有题签,题签首行为“国剧陈列馆”,据此可以知道该件藏品原为国剧陈列馆所有,题签的“藏者”下注明“齐如山”,据此则该件藏品虽名义上归国剧陈列馆所有,但齐如山仍拥有所有权,这也与“私家所藏而寄陈”[5]9一说相符,即它是由齐如山委托国剧陈列馆保存和展陈。西方博物馆思想在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已有逐渐深入和广泛的传播,此时中国本土的博物馆建设也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但博物馆学公有公藏观念的传播与博物馆数量的增长并不完全同步,不仅社会大众对博物馆公共性的认识不足,即使如齐如山、梅兰芳等博物馆建设者在接受这种观念时亦存在局限,也是所谓的“艰难而不完整的公共性”[28]186。直到20世纪50年代后,梅兰芳将自己当年在国剧陈列馆保存陈列的部分藏品捐赠给中国戏曲研究院后,国剧陈列馆的藏品才真正具有了“公藏、公有、公用”的属性。当然,这种“公共性”的趋势是否必然,中间颇有曲折,还有待探讨。至少国剧陈列馆在民国时期的历史揭示了其介于私有与公共服务之间的特点,我们今天似乎不能简单地用最后的结果来论证其趋势。推动这种趋势的或许不是所谓“公共性”问题,它只是时势发展的结果。
尽管国剧陈列馆仍带有明显时代特征,介于公私之间,与公共博物馆有别,但回溯国剧陈列馆的发展历程,我们更多地发现,它作为中国现代第一座戏曲博物馆,在现代戏曲史和博物馆发展史上都具有相当的地位。齐如山等人费尽心力收集和保存的大量戏曲文物至今仍存于世,具有独特的文物价值、史料价值和艺术价值,无疑是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29]。它的展览方式、与观众的互动交流等,也为中国近代以来的专题类博物馆发展起到了表率作用,更可为当今的戏曲博物馆建设提供参考,对于保存和弘扬我国传统优秀文化具有现实意义[30]。
1)1 详见支付宝隐私权政策 https://render.alipay.com/p/yuyan/180020010001196791/preview.html?agreementId=AG00000132.。2)2 《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3)3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二十条第六项:“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的影响。可以考虑集中后经营者是否有能力和动机以提高商品价格、降低商品质量、减少商品多样性、损害消费者选择能力和范围、区别对待不同消费者群体、不恰当使用消费者数据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4)4 详见苹果公司透明度报告 https://www.apple.com/legal/transparency/。5)5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四条:“具体而言,可以根据平台一边的商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也可以根据平台所涉及的多边商品,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并考虑各相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当该平台存在的跨平台网络效应能够给平台经营者施加足够的竞争约束时,可以根据该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6)6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 5 号民事判决书。7)7 2022年10月12日,备受关注的欧盟《数字市场法》(Digital Markets Act)正式文本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于2022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 -
表 1 欧盟对于隐私保护水平是否影响数据驱动型并购案件认定的观点变化[20]
时间 案例 欧盟对将隐私问题纳入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态度变化 2007年 Google收购
DoubleClick案隐私保护问题首次被提及。但是,本案中欧盟委员会仅从经济角度来考虑合并的可能性,
并未将隐私作为非价格竞争因素加以审查。2014年 Facebook收购
WhatsApp案欧盟委员会承认“隐私和数据安全”是本案中的关键竞争因素。然而,欧盟委员会认为隐私并不属于竞争法规制的范畴,故并未分析收购案在隐私保护上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2016年 Microsoft收购
LinkedIn案欧盟委员会认为隐私是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以及消费者选择结果的重要因素,并且合并双方常在隐私保护水平上展开竞争。最终,欧盟委员会要求Microsoft确保竞争的公平性,保护市场上包括用户隐私政策在内的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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