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ploring the Discourse Dilemma of “Education of Moral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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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德育教育”一词不仅一直富有争议,而且经常出现在日常话语、期刊书籍甚至各类政策文件之中。为究其根源,文章在考察“德育教育”之说的规范性问题及其主要原因的基础上,探讨了规范“德育教育”之说的重要意义,最后指出必须谨慎使用“德育教育”,并自觉区分其在现行政策话语、实践话语和理论话语中的具体内涵和实际所指。Abstract: The term “education of moral education” has been controversial and commonly used in daily conversations, journals, books and policy documents. In order to uncover the root causes,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the anomie phenomenon of “education of moral education” and its main causes, reveals the significance of regulating “education of moral education”, recommends that we must use “education of moral education” cautiously or stop using it, and distinguish its specific connotation and actual meaning in the current policy discourse, practical discourse and theoretical dis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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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
- moral education /
- education of morale ducation /
- education terms /
- pedag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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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熊元翰于1913年在《监狱学:附监狱律》一书中使用“德育教育”[1]407开始,关于“德育教育”之说合理性的争议断断续续、经久不息。相关辩论足以说明,“德育教育”的语境变化及其意义指向是值得全面考证和仔细推敲的。目前,“德育教育”这一说法依然广泛存在于日常话语、期刊书籍与各类政策文件之中。就此现状,文章从源起出发,全面考察“德育教育”这一特殊词语的来龙去脉及其“症结”,认为该说法与术语规范表达存在一定偏误,应该谨慎使用。
一. “德育教育”之说的规范性问题
尽管“德育教育”之说已传播了一百余年,但至今没有公开发表的文章对其进行全面考证和梳理。基于此,有必要通过期刊、书籍、报纸相关数据库(中国知网、超星读秀、全国报刊索引等)以及国家教育部网站,对“德育教育”的使用状况进行全面查证。
(一) 基于期刊数据库的考评
对于“德育教育”的全面考查和梳理,本文首先通过中国知网、全国报刊索引和读秀期刊三个数据库进行检索。截至2022年10月9日,以“德育教育”为篇名,通过中国知网进行检索,发现共有15 272篇中文文献,时间分布在1981—2022年这41年间,其中期刊论文5 663篇,学位论文124篇,会议报纸资料共1 200篇。以“德育教育”为全部类型,通过全国报刊索引检索晚清、民国报刊全文数据库,发现共有1 500条结果。这些文献资料大致分布于九个时间段,分别是1913—1919年、1920—1929年、1930—1939年、1940—1949年、1980—1989年、1990—1999年、2000—2009年、2010—2019年以及2020年。其中,近代期刊文献1篇,即1934年的《公民训练之我见——应注意德育教育》一文,其余1 499篇均属于现代期刊。通过读秀期刊数据库,以“德育教育”为标题进行精确检索,发现共有69 444篇相关中文文献。根据以上3个文献数据库检索结果可知,“德育教育”一词在期刊文献中最早出现在1934年李人龙发表的《公民训练之我见——应注意德育教育》一文中。虽然在1950—1979年这29年内未发现使用“德育教育”的文章,但这并不能说明人们在那时已经意识到“德育教育”一词是存在问题的,毕竟至今一直有学者仍断断续续在使用“德育教育”这一词语。
(二) 基于书籍数据库的考评
对于“德育教育”在书籍中的使用情况,本文主要通过读秀学术中文书籍数据库和全国报刊索引中的书籍库进行检索和梳理。截至2022年10月9日,以“德育教育”为全部字段进行精确检索,可检索到与之相关的中文图书共2 856本,其中直接使用“德育教育”这一词语作为书名的中文图书有103本。以“德育教育”为全部类型检索全国报刊索引中的书籍库,发现共有12本,且全部属于近代图书。最早的“德育教育”收录于熊元翰《监狱学:附监狱律》一书第407页中。通过审读、比对这些著作发现,学者对“德育教育”的使用主要有三大特点。
第一,无意识使用。在大约90%的这类书籍中,作者并没有在全书中一直使用“德育教育”这一词语,也没有对“德育”和“德育教育”做对比区分,只是想当然地交替使用,有的甚至只是在书名中使用,在书中却没有出现。这恰好说明,他们在使用“德育教育”时是无意识的、不自觉的,才最终导致了“人用我也用”的局面。
第二,使用时间久。审读这些书籍会发现,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半个多世纪以来,德育领域的学者从未停止使用“德育教育”一词,而且使用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以至于“德育教育”的使用和传播越来越广泛。
第三,波及领域广。在使用“德育教育”的各类书籍中,不仅关涉教育学、经济学、医学、政治学等多个学科,而且涉及小学、中学和高校等不同学段,甚至涉及创新创业、文化传播、信息技术等多个领域。这足以说明“德育教育”的使用已经非常广泛。
(三) 基于相关政策文件的考评
截至2022年10月9日,通过检索国家教育部网站“政策文件”栏目,可检索到与“德育教育”相关结果1 301条,其中直接用该词语的大约30条,不仅包含国家层面的条例、文件,而且包括地方行政文件和相关规定。例如,在2001年教育部关于转送《对河北省“两基”工作督导检查的意见》的函件中,就出现了“系统地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这样的表述。在2005年颁布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系列活动的通知》中,出现了“找到了一条行之有效的德育教育新途径”这种说法。在2021年《国家教育督导检查组对西藏自治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督导检查反馈意见》中,出现了“深化德育教育,强化劳动教育”这样的用法。由此可见,近20年来,“德育教育”一词在关于德育的政策文件中使用普遍。
二. “德育教育”之说的规范性归因
通过检索中国知网、超星读秀、维普、百度学术和全国报刊索引等重要数据库发现,自1986年以来,质疑“德育教育”的文章主要从修辞、构词和逻辑三方面来对该词使用的规范性问题进行归因。
(一) 修辞原则
早在1986年,柳明元在《关于几个常用教育术语的错用与纠正》一文中就对“德育教育”一词的错误所在进行了分析。他特别指出,在德育一词中,“德”是指一个社会所要求的思想政治体系、道德标准以及世界观等,“‘育’指教育,即指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有关社会思想体系、政治观点、伦理道德规范、世界观等方面的教导、教诲、培育、培养和训练。因此,德育这两字本身就已经包括了教育的含义,若再说成‘德育教育’就发生了同义反复、累赘的错误,故这样使用德育一词是错误的,不科学的。”[2] 1995年,孟庆旭在《漫议“德育教育”》一文中从概念和语法两方面进行了分析,明确指出“德育”是一种教育行为及活动,并不是具体的学习内容。“学生要学习的东西是‘德育’中的‘德’,即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而‘德育教育’的说法是把‘德育’写成了学生学习的内容,这就混淆了教育的内容与教育的活动(行为)。”[3] 除此之外,还有《“德育教育”一词不妥》《“德育教育”的提法有严重的语法错误》《“德育教育”说法不妥》《“德育教育”提法不妥》《“德育教育”提法商榷》等多篇文章也明确表示,“德育教育”不是规范化的用语,属于同义反复,违反了修辞原则,破坏了语言的纯粹和健康,不可继续使用和传播[4-8]。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杨进波、罗文明等人[5-7]不仅在文章中剖析了“德育教育”本身的问题,还特别指出了与之相关的其他语言错误,例如,“使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方面全面发展”这种说法,也是错误的,因为“德、智、体、美是学生学习和发展的内容,而各加一个‘育’字则成了教师的行为” [5]。但就实际应用来说,“智育教育”“体育教育”“美育教育” [9]等用法,也经常有意无意地出现在文章中。此类在日常话语中经常出现的用法,按照语言修辞原则而言,是不相符合的,也是同义反复的词语[10],同样需要进一步辨析和界定。
(二) 构词原则
在《咬文嚼字》2007年第3期,曾针对“德育教育”展开过学术争鸣。在同期发表的8篇文章中,有4篇认为“德育教育”这一说法没有问题,它们分别是白晔的《“德育教育”大胆用》、麦狄的《并非重复》、杨豪煌的《两个不同的“育”》与何萍的《“德育”“德育教育”不容混淆》。这几篇文章不约而同地认为“德育教育”没有问题,理由主要有两点:其一因为“德育教育”这一说法普遍存在,不仅政府文件中使用过,教育法修订草案中使用过,学校教师、广播媒体也经常这么使用。其二因为“德育”与“德育教育”的所指不同。“德育”是指“德育课程”,“德育教育”是“德育课程教育”,“德育”中的“育”是“生长发育”之意,“德育教育”中的“育”是“教育”之意。除了以上4篇文章,李培森的《有问题,但不错》一文也特别值得关注,因为作者对“德育教育”一词持有一种所谓的中立态度,认为“德育教育”一词确有赘述之嫌,但鉴于大家都这么用,所以可以保留使用。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使用的普遍性与延续性,与词语使用的正确性是否可以划等号,显然这与教育学与术语学的规范性与严谨性的要求并不相符。其余3篇文章,即孟樊超的《“德育”本含“教育”》、潘新华的《不伦不类的搭配》、林利藩的《一个字:删!》,都从教育学和构词法的视角指出了“德育教育”的弊病所在。认为“德育教育”的使用违反构词原则,造成了搭配不当,不该继续使用,需要明确废止。关于这场争论,该期刊编辑最后附言指出“德育教育”反映了现实生活,能满足沟通需求,其结构和理据可被理解,因此不该被贴上“语义重复”的标签[11]。
(三) 逻辑原则
按照逻辑推理的同一律要求,所使用的概念必须具有确定性,以便达到思想交流的有效和顺畅。由是观之,“德育教育”不仅相对混淆了“德育”概念的基本内涵,还对德育实践造成了一定影响。许志才曾在《“德育教育”一词有失规范》[12]一文中指出:“汉语造词的一个最重要原则就是要有理据性,而‘德育教育’没有理据性,语不通义不达,无法自圆其说。‘德育教育’是那些‘创新者’随心所欲、生编乱造的一个似是而非的谬误之词,已经给德育研究和德育实践造成了严重的错误影响。而且,‘德育教育’一词的使用现已几乎达到谬种流传随意滥用的地步,它正在贻误千万读者。”后来,他又在《“德育教育”提法可以休矣》[13]一文中强调:“汉语本身确应保持它的与时俱进的发展活力,但关键是要坚持汉语本身发展、改造、创新的规律和原则,要正确、规范,过于随意是不行的。一定要做到创而不乱,用而不滥。‘德育教育’一词恰与之相悖,违规失范,应该休矣!”另外,在吴正先、李跃生的《应取消“体育教育”一词》、廖克玲的《“五育”界说的理论阐释》以及张秀芳的《“体育教育”辩:基于教育学的视角》等文章中,也都相继指出,“德育教育”不符合术语规范的基本要求,“德育”与“教育”合用,不合逻辑,有失规范。
三. “德育教育”之说的规范意义
德育作为一种“教人为善”的自觉活动,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理论体系,才有可能取得真实可靠的成果。目前看来,通过对“德育教育”的规范性问题进行归因、反思和批评,明确德育的基本内涵,唤醒德育政策、德育理论、德育实践等各个领域工作者的语言把关能力,进而提高教育学话语体系建构过程中的术语规范意识,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明确德育基本概念
概念是思维的工具,对概念的厘清是进行学术研究的基础。根据前文考评可知,之所以有那么多学者使用“德育教育”一词,主要原因在于对德育的概念认识不清,理解有误。唯有正本清源、辨析精微,才能使德育概念得到更好的阐释与理解。鉴于此,慎用“德育教育”一词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对澄清德育概念,理解德育本质,助力德育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首先,有助于厘清“德育”的概念来源。据已有研究,“德育”是近代才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在古代,虽有“德育”之实,并无其名。在1770—1780年,德国古典哲学家、作家康德[14]2早已指出“德育”即“道德教育”(moralische Erziehung)的简称,专门指依据道德法则进行自由人培养的教育。1808年,法国学者居里安[15]在其著作《教育概论:身体的、道德的和智力的教育》(Essaigénérall d Éducation Physique morale et llecturlle)中,已明确把体育、德育和智育并列为“教育三大钢”,使德育成为教育的主要构成内容之一。1860年,英国学者斯宾塞[16]3在他的著作《教育论》(Education:Intellectual, Moral and Physical)中,明确将教育划分为“智育(intellectual education)”“德育(moral education)”“体育(physical education)”三育。自此,“德育”一词逐渐成为教育学中的常用术语。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育”一词传入中国。据考证,“德育”一词最早出现在康有为翻译整理的《日本书目志》中,有《德育原论》《德育方法案》《德育新论》等名录,且收在“教育门”下。而目前最早可见到的“德育”一词,出现在上海南洋公学蒙学读本中,其意大致为:西方各国的教育学有各种各样的旨意,但总体以德育、智育和体育为三大纲领。[17]
其次,有助于澄清“德育”概念的内涵。目前对“德育”概念的阐释主要集中于五种代表性论点:一是以黄向阳的《德育原理》为代表的“德育单要素说”。此书将“德育”界定为“道德教育”,试图在理论上将其与“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区分开来,但在实践中“‘道德教育’‘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之间仍有机联系,不可分割。”[14]18 二是以《大辞海(教育卷)》为代表的“德育三要素说” [18]13,该书将“德育”视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并对其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了界定。认为广义“德育”包括道德教育、思想教育以及政治教育,狭义“德育”包括道德认知、情感及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教育。三是以胡厚福的《德育原理》为代表的“德育四要素说” [19]22-27,该书侧重将“德育”与思想政治准则和法纪道德规范紧密衔接,指出“德育”是旨在使受教育者形成道德、思想、法纪以及政治品质的教育活动。四是以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为代表的“德育五要素说” [20]。该论点根据学生所处的不同学段,将德育的内容分为公德教育、国情教育、法制教育、纪律教育与品格修养以及心理健康教育五方面。五是以《德育哲学引论》为代表的“德育多要素说” [21]15,其核心观点认为德育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层面的教育、伦理道德层面的教育、民主法制教育以及情感态度层面的教育等多方面内容。这五种代表性论点的实质是对德育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扩展,表现为所谓的“大德育观”,但致使德育概念泛化,无法对德育的实质即“育德”进行恰当的阐释。
最后,有利于促进“德育”实践创新。一方面,考察“德育”的来源后可知,不论是法语“morale Éducation”、德语“moralische Erziehung”、英语“moral education”还是汉语“德育”,它们都是作为教育的下位概念出现的,自然带有教育的基本含义,而利用“德育教育”来表达“德育”,必然引发思维和语义混乱。另一方面,根据对“德育”概念的不同理解和各种解读可知,“德育”一词自使用开始,始终属于教育学概念,历经两个多世纪,基本内涵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德育”即“育德”,即“道德教育”,它是一种教人为善的教育。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狭义的德育。其实并非如此。就其逻辑而言,以“属加种差”的方式,严谨地对“德育”下定义,并没有什么问题,当然可以说“德育是教育者将社会提出的思想言行规范转化为受教育者个人品德的矛盾运动过程” [22],简言之,“德育”即“育德”。因此,前文提到的几要素说,都只是对“德育”内容构成的不同解读,那种试图用“德育”指称“德育课程”,用“德育教育”指称“德育课程实施的教育”的想法,显然曲解了“德育”的基本内涵,不仅阻碍了德育理论发展,也妨害了德育实践的顺利开展。
(二) 增强语言把关能力
从语言学视角出发,“德育教育”存在不符合语言规范、不符合理论表达的基本逻辑等问题;从传播学角度看,“德育教育”之说,也存在使用混乱的现状。为此,增强语言把关能力,慎用“德育教育”之说,成为必然选择。
首先,有助于语法常识的规范化普及。从宏观角度讲,“德育教育”的错误类型属于语法病句、语义病句和语用病句。从微观角度讲,“德育教育”的错误类型表现为搭配不当、生造滥用、表述失当[23]3-5。首先,“德育教育”搭配不当,是因为使用者对语言逻辑知识的匮乏。词组搭配不能构成包含结构,而应是并列结构。“德育”之“育”字兼具动词与名词两种用法,且已有“教育”之意。根据前文论述,“德育”已是“教育”之种概念,因此两者并不能搭配连用。其次,“德育教育”有生造滥用之嫌,主要是因为使用者语法知识的缺乏之故。有研究者[24]76就曾指出“德育教育”的“生造”,主要是使用者为了追求所谓的“词语创新”造成的;“滥用”主要是使用者误解了词语的意义,胡乱堆砌词语,造成了词语重复这一不必要的错误。最后,“德育教育”表述失当,主要是使用者对语言使用中经济原则的知识匮乏,导致不合事理。语言使用的经济原则要求表达精简、准确、不赘述,“德育教育”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其次,有助于明晰思维逻辑。清晰的逻辑知识有助于启智明理,从而把握理性世界的运行规律。“德育教育”的逻辑混乱,主要表现在语义不确定性以及歧义性两方面 [25]120-130。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德育”概念的泛化和歧义,致使所谓“大德育”(即广义的德育)和“小德育”(即狭义的德育)之间的关系更加混乱。其实,“德育”实质上就是“道德教育”的简称,根本目的在于“教人为善”,这是最简明不过也最符合语言使用经济原则的表述。
最后,有助于规范传播行为。有效的传播行为无疑关涉传播者、传播内容、传播环境和传播受众四要素。无论哪一环节、哪一要素出现问题都会对传播行为和结果造成消极影响。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传播技术高度发达的网络时代,人人都成为了网络中的“自由言论者”,在此境况下,由于有些人在使用“德育教育”一词时,不懂“德育”的内涵或根本没有意识到“德育教育”在语义使用方面的失范,这也是导致 “德育教育”一词误用不断的原因所在。
(三) 提高术语规范意识
之所以出现“德育教育”之说,与人们术语规范意识缺乏密切相关。反之,有意识有目的地对“德育教育”进行辨析,有助于提高术语规范意识。而“德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教育学、术语学的视角看,自然可以归为教育学或教育术语学的基本范畴,慎用或禁用“德育教育”对推动教育理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益于增强术语规范意识。一方面,意识是一种思维的自觉,那么术语意识就是严谨科学地对待本专业术语的性质和功能,并且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客观认识其他专业领域术语的一种学术上的自觉[26]。就现代思维而言,它得以正确地把事物的概念与人们对其所作出的情感反应以及行动表现区分开来[27]269。就“德育教育”而言,使用者显然没有准确理解“德育”概念,没有自觉反思“德育教育”的语词逻辑,缺乏思维自觉。另一方面,术语是某一专(行)业领域内用以指涉概念的词或短语,每个术语都有明确固定的指涉概念。当“德育”作为一个外来词引介时,必然涉及术语翻译的规范性问题。就英语“moral education”而言,只能翻译为“道德教育”(简称德育),不应该也不可能是“德育教育” [28]。此外,术语具有社会约定性。在这一点上,术语不同于日常话语:日常话语中的词义尽管也有相沿成习的特点,但倘若与具有严格规定意义的术语相比,实在是相差甚远。而且,术语应该是“约定”的但不能是“俗成”的。反观“德育教育”一词,就是在人云亦云的语境下以讹传讹以致“俗成”的一个典型案例。
其次,有助于广泛地开展术语教育。一般而言,术语教育立足于术语学的根本理论,将具有一定专业背景知识的高校学生和相关行业人才作为主要培养对象,以术语意识的培养为核心目标的一种大众化的教学和培训活动[26]。由此可知,术语教育的理论依据为术语学,教育对象主要是已经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高校学生和教育理论工作者。如前文所述,“德育教育”一说的出现正是缺乏术语规范意识的表现,而揭示“德育教育”的错误根源,客观上正是开展术语教育,培养术语意识的要求和体现。但是,术语教育具有科学严谨性、客观层级性以及全面普及性等特征。反观“德育教育”一词的使用群体可以发现,绝大多数为教育理论工作者和一些师范学院的学生,因而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来看,对他们开展术语教育至关重要且迫在眉睫。
最后,有利于完善教育学术语体系。通过上文“术语教育”定义可知,术语学是进行术语教育的理论根基。同理,进行教育术语教育的理论基础则应是教育学或教育术语学。虽然无足轻重的单个术语错误,不至于对理论发展产生“蝴蝶效应”,但对于那些常用的重要术语,若界定不清或语义混乱的话,必然会影响整个理论体系建设。毋庸置疑,“德育”作为教育的重要构成内容,作为教育学的常用术语,对教育学理论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为了避免思想交流过程中出现语义混乱不清现象,也为了推进教育学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我们认为“德育教育”之说应该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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