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search on the Effect of Altruistic Legal Acts
-
摘要: 利他法律行为是为他人施加利益的行为,其效力的发生无需受利人同意,这种效力被称为利他法律行为的涉他效力。《民法典》在第三人利益合同、债务加入与债务免除三项制度中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规定。这三项利他法律行为可分为两种类型:合同利他行为与单方利他行为。对于涉他效力宜采取修正的单方行为模式,即利他行为直接发生效力,但受利人得行使拒绝权使受利溯及以往的消灭。效力的撤销与变更可以按受利人是否表示接受该利益分别处理,即受利人接受前应该允许施利人变更、撤销;受利人表示接受后不得被任意变更、撤销,但施利人提前保留相应的权利以及构成法定撤销权时例外。Abstract: The effect of an altruistic legal act does not require the consent of the beneficiary as it is an act of exerting benefits for others. This effect is called the effect of altruistic legal acts involving others. In this study, three specific altruistic legal acts (i.e., third-party benefit contract, debt joining, and debt relief) are selected for analyzing the legal relationship. It indicates that there are two main types of altruistic legal acts: contractual altruism and unilateral altruism. On the basis of classification, it further discusses the validity foundation of the two types of altruistic legal acts, and then constructs the basic theory for the validity of altruistic legal acts.
-
图 1 立法变化比较图
图 2 第三人利益合同法律关系图
图 3 债务加入法律关系图
图 4 涉他效力变动图
-
[1] 薛军. 论利他法律行为涉他效力的制度建构[J]. 北大法律评论,2011,12(2):598-619. [2] 薛军. 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涉他效力的模式选择[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55(5):25-32. [3] 尹田. 论涉他契约−兼评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之规定[J]. 法学研究,2001(1):33-49. [4] 肖俊. 《合同法》第84条(债务承担规则)评注[J]. 法学家,2018,167(2):175-190,196. [5] 张谷. 论债务免除的性质[J].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2):78-85. [6] 许中缘. 论民法中单方法律行为的体系化调整[J]. 法学,2014,392(7):59-71. [7] 薛军. 合同涉他效力的逻辑基础和模式选择−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相关规定[J]. 法商研究,2019,36(3):22-30. [8] 朱岩. 利于第三人合同研究[J].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5):55-63. [9]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10] 彼德罗·彭梵得. 罗马法教科书[M]. 黄风,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11] 史尚宽. 债法总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12] 崔建远. 合同法(第6版)[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5. [13] 朱广新. 合同法总则研究(下)[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8. [14] 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第4版)[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8. [15] 汪利民,王惠玲. 债务承担与涉他合同的法律效果[J]. 人民司法(应用),2017,801(34):39-43. [16] 夏昊晗. 债务加入的体系定位与规则建构[J]. 澳门法学,2019(3):461-475. [17] 李永军主编. 民法学教程[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1. [18] 黄立. 民法债编总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9] 迪尔克·罗歇尔德斯. 德国债法总论(第7版)[M]. 沈小军, 张金海, 译.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4. [20] 崔建远.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安抗辩、解除及债务承担[J]. 法学研究,2013,35(6):73-87. [21] 黎珞. 单方法律行为的适用类型与适用原则[J]. 民商法论丛,2020(1):79-107. [22] 崔建远, 韩世远, 于敏. 债法[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 [23] 江平, 米健. 罗马法基础[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24] 林诚二. 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25] 孙森焱. 民法债编总论(下)[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26] 崔建远. 债法总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3. [27] 李永军. 债权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 [28] 张民安, 李婉丽. 债法总论(第3版)[M]. 广州: 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8. [29] 王利明. 债法总则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8. [30] 聂天贶. 论债的概念和特征[J]. 河北法学,1988(1):8-13. [31] 于月红. 论英美合同法中约因的适用规则及启示[J]. 河北法学,2015,33(3):135-143. [32] 薛军. 利他合同的基本理论问题[J]. 法学研究,2006(4):116-126. [33] 约翰·卡拉马里. 美国合同法案例精解(下)(第6版)[M]. 王飞, 译.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8. [34] 尹田. 法国现代合同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5. [35] 梁慧星. 民法总论(第4版)[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1. [36] 李永军. 民法总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5. [37] 林诚二. 民法总则(下)[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8. [38] 王利明. 民法总则研究(第2版)[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39] 卡尔·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M]. 王晓晔, 邵建东, 程建英等, 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3. [40] 迪特尔·施瓦布. 民法导论[M]. 郑冲, 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41] 迪特尔·梅迪库斯. 德国民法总论[M]. 邵建东, 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3. [42] 朱庆育. 民法总论(第2版)[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 [43] 尹田. 民法教程[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44] 陈华彬. 民法总论[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45] 薛虹.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受益人[J]. 法学研究,1994(2):44-49. [46] 冉昊. 论涉他合同[J]. 山东法学,1999(4):36-40. [47] 叶金强.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J]. 比较法研究,2001(4):69-79. [48] 张婧,顾长河. 我国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选择[J]. 岭南学刊,2018,277(6):127-132. [49] 韩世远. 试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J].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6):100-108. [50] 吴文嫔. 论第三人合同权利的产生−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范式[J]. 比较法研究,2011,117(5):56-65. [51]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52] 马俊驹, 余延满. 民法原论(第四版)[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0. [53] 潘运华.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理念与民法典规范[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8(2):208-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