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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理念与民法典规范

潘运华

潘运华.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理念与民法典规范[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38(2): 208-214. doi: 10.19979/j.cnki.issn10082689.2021120074
引用本文: 潘运华.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理念与民法典规范[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38(2): 208-214. doi: 10.19979/j.cnki.issn10082689.2021120074
PAN Yun-hua. The Concept of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in Xi Jinping Thought on Rule of Law and the Norms of Civil Code[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22, 38(2): 208-214. doi: 10.19979/j.cnki.issn10082689.2021120074
Citation: PAN Yun-hua. The Concept of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in Xi Jinping Thought on Rule of Law and the Norms of Civil Code[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22, 38(2): 208-214. doi: 10.19979/j.cnki.issn10082689.2021120074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理念与民法典规范

doi: 10.19979/j.cnki.issn10082689.2021120074
基金项目: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保理合同的实践难题与理论构造”(编号:18SFB3028)。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潘运华(1985—),男,湖北荆州人,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 中图分类号: D920.0

The Concept of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in Xi Jinping Thought on Rule of Law and the Norms of Civil Code

  • 摘要: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理念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诠释了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民法典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体现,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保驾护航。民法典规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示中国特色,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强化了价值引领。民法典规范通过民事权益类型化完成了对民事主体私权益的系统构建,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完善了私权体系。民法典规范通过修改关于物权与合同的大量法律条文,鼓励市场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构建了有效的交易秩序。民法典规范通过新增或者完善诸多民事法律制度,促进民事立法体系化与科学化,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制度支撑。

     

  • 编纂民法典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作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民法典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体现,作为新时代的权利宣言和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深刻诠释了党中央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部署。可以说,民法典所确立的绝大多数制度,包括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都与国家治理体系密切关联,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具体体现 [1]。鉴于此,笔者接下来拟结合民法典的一些代表性规范具体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要法治理念,探讨其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价值。

    《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制定民法典的立法宗旨,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强化了价值引领,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本色。通篇检视民法典的全部规范,诸多条文都是为了满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需求并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字里行间中彰显中国特色与中国方案。

    总则编规定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节约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恰如其分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平等、自由、公正、诚信、友善等核心价值观。规定的临时监护制度能够有效应对新冠疫情等突如其来的意外事件对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的冲击,及时保护了被监护人的权益,充分发挥了我国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社会职能。规定紧急情形下救助人对他人实施救助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若救助人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无须对受助人承担民事责任。这对于唤醒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良知,鼓励人们敢于积极救助处于危难和困境中的他人,重塑社会良好风气,弘扬诚信而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了突显对我国民族记忆和民族精神的保护,进一步树立爱国主义情怀,总则编将行为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和荣誉等行为直接上升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行为人对此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编明确规定国家的经济体制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权利,促进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协调发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平等保护原则,不得侵犯彼此的经济发展权利,打造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体现了对不同权利主体一律给予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规定遗失物在最终未寻得失主的情形下,国家对遗失物享有所有权,进一步发扬了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中华文化。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和睦相处,尽力顾及彼此在生产与生活上的方便,有利于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发展。同时,针对小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物权编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计算不再以全部业主为基数,而代之以参与表决的人数为基数,即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即可,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重要事项与一般事项以降低相应情形下业主大会的表决门槛,解决了小区业主大会长期出现“表决事项通过难”的窘境,兼顾了效率和公平,从而充分激发社区自治的活力,很好的维护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业主之间友好相处。

    合同编本着鼓励经济交易的原则,以合同自由为中心安排相关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约定至上”的私法自治精神。比如进一步完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在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的情形下,只要第三人对此未明确予以拒绝,第三人则可以径直向未按照约定履行的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该规定充分展现了当事人对自己合同内容安排的自由,强化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效力,为司法实践中多方主体之间缩短交易链提供法律技术支撑,使得多方主体之间的民事交易越来越便捷。又比如针对债务免除效力做出例外规定,即在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情形下,若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消灭,这充分尊重了被免除债务方的意思自治。此外,合同编还赋予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相比较新的承租人而言,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以及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承租或者共同经营的人有权选择在剩余租赁期限内继续租赁该房屋。从而有力保护了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实质公平。同时,新增中介合同中禁止跳单条款,规定委托人凭借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达成相关法律交易的,必须向中介人支付服务费用,有效规制了恶意逃避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的行为,有力打击了市场经济交易中的诚信缺失行为。

    民法典新增全新的人格权编,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特别强调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突出对人身自由、私人生活安宁和个人信息等的保护。明确科研工作者在从事与人体相关的科研活动中必须恪守法律底线,维护社会伦理道德与公共利益,充分体现了对人体科技发展的回应,彰显了我国民法典的时代特色 [2]。婚姻家庭编则进一步扩充了婚姻自由原则和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原则的适用空间。并且新增规定,指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家庭的伦理属性,而且也强化了家庭及其成员的责任感和义务感。继承编废除了公证遗嘱优先性规则,并引入丧失继承权的宽恕制度等规定,更加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在对法定继承遗产份额的分配上,既对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予以平等保护,又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适当照顾,无疑体现了我国平等而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权责任编新增自甘风险规则,鼓励大家积极参加社会文体活动,大力保障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新增好意同乘等规则以减轻好意施惠人的责任,有助于弘扬我国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以促进社会和谐与共,增强社会公共意识。

    当然,由于民法典承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多元的,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要协调好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与诚信为例,两者在民法典规范中均有所体现。前者如意思表示规则,后者如表见代理规则,在具体适用中为了鼓励社会交易安全,对当事人之真实意思的保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对第三人信赖权利外观的保护,充分体现了自由与诚信这两种价值之间的有效平衡 [3]

    民法典作为一部“人的权利法”,将原《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的“民事权益”进一步具体化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并通过这种民事权益的类型化与体系化完成了对民事主体私权益的系统构建。在总则编中运用提取公因式的方式以权利为核心配置各章具体制度,以统摄各编的财产权、人身权体系 [4]。同时,坚定不移地将民事权益运行基本规律与中国本土特色相结合,在完善的私权体系下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就财产权益而言,民法典继续采纳传统的物债二分体系而规定物权和债权两大最为核心的财产权利。针对物权,由于其效力的绝对性和支配性对社会财产交易产生的强大冲击力,不能完全交由权利人随意创设,故民法典依然将物权限定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大类型。所有权无疑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此基础上,权利主体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在其所有的财产之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针对用益物权,民法典一方面扩充其涵盖的种类以实现物尽其用,另一方面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新增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充分发挥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功能和整体效用,大力提升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针对担保物权,民法典在已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典型类型的基础之上,规定还可以根据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之外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设立担保物权。这为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非典型担保类型提供了法律支撑,丰富了担保物权的类型,也为非典型担保交易准用典型担保交易的相关规则提供了解释前提 [5]。在这些非典型担保类型中,较为常见的有所有权保留、所有权让与担保、涉及担保的融资租赁以及有追索权的保理等。比如在所有权保留中,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后,在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情形下,约定继续由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以担保其价款债权得以有效清偿。又比如在所有权让与担保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约定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有效清偿债务之后,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重新回复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债务人未向债权人履行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就该担保标的物在担保债权的额度范围内优先受偿。这两种类型实际上都是属于由所有权本身所异化出来的一种功能性担保。

    针对债权,民法典以合同债权为中心,除了规定因侵权行为等引起的少部分法定债权之外,多数债权都可任凭当事人自由创设,充分满足了当事人对经济交易的自我安排。此外,为了回应信息技术时代和金融市场对传统财产权益类型带来的挑战,民法典突破上述物权与债权两种传统财产权益的二分法框架,不再拘泥于对传统有体物的财产权益加以类型整合,而是兼顾无体物的财产权益,从而将知识产权、股权与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数据与虚拟财产一并纳入民事权益保护的范围。尤其是数据作为价值中立的治理之术,其得当运用将成为积极的国家治理资源。数据权利是大数据时代公共治理的基础,规范数据的使用将应有助于兼顾数据的个人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发展需要 [4]

    就人身权益而言,民法典除了继续针对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益予以保护之外,最大的创新就是将人格权单列成编。还采取一般人格权条款与具体人格权的类型罗列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突破了人格权只能借助于侵权责任编予以消极保护的局限性思维。明确了人格权能够被积极利用的属性,突出了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为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格权保护的需要,人格权编还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禁令、更正权、删除权等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方式,注重预防和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6]。可以说,人格权编是现代民法第一次真正实现了人格确认与人格权保护的分离,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主体价值和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益。这为现代社会的人格权保护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模式,为民法现代化提供了中国方案 [7],也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征程中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取向一脉相承。

    市场经济的典型特征就是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而市场资源配置需要明晰的产权、丰富的交易工具、有意愿的市场主体与可预期的明晰规则 [8]。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正好为我国市场资源产权配置构建了一套完善的交易规范,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营造了公正有序的法治环境。这些交易规范主要表现在民法典物权编和合同编。在物权编中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确立了添附情形下的物权归属规则,在既没有当事人约定也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应该兼顾物的经济效用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因素确定最终的物权归属。二是缓和了“流押条款”与“流质条款”的效力,承认相应情形下依然能够有效设立抵押权和质权,并扩大动产抵押不得对抗特定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再限于浮动抵押情形下的动产,从而提高了交易效率 [9],加强了对正常经营活动中买受人的权利保护。三是完善抵押不影响租赁的规定,在时间点上将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订立抵押合同前”修改为“抵押权设立前”,从而更加保护承租权人,同时在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租赁权优先的条件,即抵押财产不仅已经出租,还须转移占有,从而更加保护抵押权人。四是彻底改变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态度,明确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原则上可以自由向第三人转让抵押财产,不再需要事先经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从而鼓励抵押财产自由流通,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交易价值。

    此外,物权编完善了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时的清偿顺序规则。抵押权均已登记的,由登记时间在先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既有登记又有未登记的,由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受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动产担保时的登记和交付具有同等效力,认为在同一财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若抵押权之登记时间先于质押物之交付时间的,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反之则由质权人优先受偿。最后,还规定了全新的购买价款抵押超级优先权,其类似于法定担保物权的地位,突破了“依公示先后确定物权顺位”的原则,使登记在后的购买价款抵押权优先于公示在先的其他担保物权,有利于鼓励融资,尤其可以突破前序浮动担保权人的垄断位势 [10]。比如,当出卖人将某批原材料出卖给买受人的情形下,买受人以该原批材料设定抵押以担保其对出卖人的价款债务。若该批原材料交付之前买受人早已将该批原材料为其他第三人设定浮动抵押,此时,在该批原材料上同时存在着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和后设立的购买价款抵押权。尽管购买价款抵押权设立在后,但只要在交付原材料给买受人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其仍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由此可见,这些物权编规范所构建的交易秩序对促进我国市场循环流转和优化营商环境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能够加快形成我国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

    在合同编中,相比较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言,新增或者完善的一些代表性规范着力构建了全新的经济交易秩序,其主要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六个方面:一是新增电子合同的具体规定,明确当事人在网上订立买卖合同且出卖方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的,商品的交付时间为买受方的签收时间,以此合理分配买卖双方的交易风险,促进互联网平台交易模式的大规模发展。二是对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制度作出了重大修订,不再规定须属“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变化,将不可抗力视为发生情势变更的因素之一,明确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互为因果关系,同时删除“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适用情形,认为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不再需要维持合同效力,构建了科学的情势变更制度,兼顾了合同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三是新增债务加入的规定,有效弥补了现行法中债务承担制度的不足,满足了现实生活的交易需求,也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了法律规范支撑。四是新增申请司法终止合同的特别规定,实现了有关当事人从被动主张抗辩权到积极行使解除权的转换,将用于防御的工具转换为进攻型的武器,从而有效回应合同僵局的司法解除困境,大力提高合同交易效率,有效遏制有解除权的一方违背诚信或者滥用权利不解除合同的乱象 [11]。五是完善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并新增保理合同专章,大力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和保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盘活应收账款,加快资金流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六是改变承担保证责任的推定方式,在当事人对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将原《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修改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符合社会变化的发展趋势与潮流,降低了保证人的担保风险,对社会交易实践中的合同签订与履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民法典具有从总则到分则这一比较完善的系统,这种体系化从民法基本法的角度促成了民法立法资源的和谐统一 [12],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典,民法典的“人之权利法”属性必然聚焦于民生领域,致力于人民福祉的增进 [13],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支撑。在总则编中完善民事主体制度。赋予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创造性地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型,并且打破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分法,承认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了不同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交易的积极性,让整个社会治理体系焕发出新的活力 [1]。同时,通过完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缩小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范围,尽量维持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保护经济交易安全,提高经济流转效率,实现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

    在物权编中新增居住权制度。居住权作为一种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新型用益物权,将住房的居住属性从住房中单独剥离出来[14],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他人住有所居的需要,尤其是为满足弱势群体的生活居住需要保驾护航,真正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期待 [15]。同时,通过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在我国形式主义的担保理念上植入了合理的功能主义元素,明确了同一物上多项担保物权竞存时的优先顺位,奠定了动产担保登记与权利担保登记一体化的规范基础,从而实现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现代化,大力改善了我国市场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在合同编中新增预约合同制度。强化当事人恪守合同的意识,促进当事人灵活安排交易,便于解决房屋买卖和货物订购等领域的纠纷和争议。同时,通过完善债权让与制度,对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作了区分处理,既能充分体现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又能充分发挥债权的经济价值 [16]。具体而言,在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下,如果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约定的,其无法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在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下,无论受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约定,其均能够有效受让债权。

    在人格权编中规定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据此,权利人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正在不法侵害或者即将不法侵害其人格权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保护,从而及时禁止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有效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同时,强化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引入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生活秘密,确立个人信息共享规则。这不仅顺应了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发展潮流,也为互联网大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有效应对高科技时代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挑战 [6]

    在婚姻家庭编中增设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据此,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的,需要在法定的冷静期间经过之后,双方当事人依然同意离婚的,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无法成功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这种制度能够让夫妻双方有更多的时间考虑到底是否选择离婚,有效减少冲动型的草率离婚,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权益[17]。同时,通过吸收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共债共签+共同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合理平衡了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保护。

    在继承编中完善代位继承制度。扩大享有代位继承权的主体范围,一方面可以大量减少个人财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另一方面也能鼓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对被继承人给予更多的照顾和关爱。同时,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遗产管理人的范围、职责及其权利,便于引入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妥善管理和分割遗产,有效维护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人的财产权益。

    在侵权责任编中新增对环境公益的保护,完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侵权责任体系[18]。针对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情形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强化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为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与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提供法律支撑。同时,大力回应广大人民关切的公众安全问题,明确规定禁止高空抛物。从高空抛掷或者坠落的物品导致他人受损的,侵权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并进一步规定公安机关查清相关责任人的义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核心要义在于,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和必然选择 [19]。民法典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体现,源于长期以来中华民族致力于推进国家制度建设的伟大实践与经验总结,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诸多新理念与新规范[20]。同时,民法典作为我国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作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保障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民事交易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未来,民法典的使命在于具体规范的正确实施,确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审判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1]。只有如此,才能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才能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才能让民法典真正融入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进程中去,才能为国家的长久治安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1)  对此更加详细的说明,请参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议案。
    2)  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就其主要方面来讲,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精辟概括的“十一个坚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属于其中之一。对此更详细的论述参见:《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人民日报》2020年11月20日01版。
    3)  《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4)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5)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6)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7)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8)  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9)  对此,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并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10)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11)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1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13)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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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21-12-20
  • 网络出版日期:  2022-04-06
  • 刊出日期: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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