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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学者在谈论排除时效制度时,一般使用举证时效或举证时限这一概念,其内容过于狭窄,文章将尝试使用排除时效这一概念。排除时效所排除的内容既包括迟到的证据,也包括迟到的主张。传统上,大陆法系通常采用审理中的排除时效,近些年来为了解决诉讼迟延,开始借鉴英美法系中的审前排除时效。传统意义的排除时效与现代意义的排除时效是与连续审理和集中审理两种审理模式相对应的。排除时效体现了诉讼效率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将会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在我国确立排除时效制度将会遇到“客观真实”的司法指导原则、连续审理的审理模式和复审程序性质等方面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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