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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工具的法律与作为目的的法律——近现代法律的“目的论”与“工具说”

沈敏荣

沈敏荣. 作为工具的法律与作为目的的法律——近现代法律的“目的论”与“工具说”[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25(3): 61-69.
引用本文: 沈敏荣. 作为工具的法律与作为目的的法律——近现代法律的“目的论”与“工具说”[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25(3): 61-69.
SHEN Min-rong. Law and Law Teleology——Teleology and Tool-oriented Theory in Modern Law[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09, 25(3): 61-69.
Citation: SHEN Min-rong. Law and Law Teleology——Teleology and Tool-oriented Theory in Modern Law[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09, 25(3): 61-69.

作为工具的法律与作为目的的法律——近现代法律的“目的论”与“工具说”

基金项目: 

首都经贸大学研究生部课题“研究生教育创新:品格教育与技能教育相结合”(02790754310206)的阶段性成果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沈敏荣(19-),男,上海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后

  • 中图分类号: D90

Law and Law Teleology——Teleology and Tool-oriented Theory in Modern Law

  • 摘要: 一个社会若要形成稳定的法治社会,法律的目的性必然超载它的工具性。而这种目的性必然是个人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建立在人的发展之上的社会的发展。脱离开这一目的性,或是各个法律间不能构建同一的目的性,法律治理是不可能的。马克思的法学思想与西方的法律传统在这一点上是共同的,法律需要有这样的目的:这是西方传统的法律精神。如果这种目的性丧失了,法律与法治就毫无意义可言,这是马克思法学思想的核心。社会中人的发展是这两种思想的核心。因此,将目的说与工具说并列起来,或者将二者对立起来的看法与做法其实是对马克思思想与西方传统的误解与误读。法律确实是具有“剑”(暴力)的特性,但是它是掌握在“正义女神”的手中,它是从属于法律的目的性,如果没有了目的性,只剩下单一的暴力性,法律治理的时代也将终结。工具说不足以成就法律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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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09-08-05
  • 网络出版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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