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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民事司法救济法是介于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混合法”,它是英美实体法和程序法尚不发达或尚未分化的产物。其特点是:司法救济先于权利,申请司法救济权与司法权的实体合成与程序合成性。它有对人诉讼之救济与对物诉讼之救济、替代性救济与具体救济、中间救济与终局救济等类型,包括预防性救济和处罚性救济两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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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建国. 香港民事司法救济法论——以比较法为视角的研究[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 16(2): 71-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