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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法上第三种监督模式的评介与思考

曹冬媛

曹冬媛. 日本公司法上第三种监督模式的评介与思考[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33(1): 63-67.
引用本文: 曹冬媛. 日本公司法上第三种监督模式的评介与思考[J].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 33(1): 63-67.
CAO Dong-yuan. The Review and Further Thinking of the Third Supervisory Model in Japanese Corporate Law[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17, 33(1): 63-67.
Citation: CAO Dong-yuan. The Review and Further Thinking of the Third Supervisory Model in Japanese Corporate Law[J].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2017, 33(1): 63-67.

日本公司法上第三种监督模式的评介与思考

基金项目: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FRF-TP-15-047A2)。

详细信息
    作者简介:

    曹冬媛(1985-),女,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 中图分类号: D9

The Review and Further Thinking of the Third Supervisory Model in Japanese Corporate Law

  • 摘要: 日本在2002年商法修改时确立了公司治理的选择制,即允许公司在章程中选择适用设置监事会的公司模式或是设置委员会的公司模式,经过2002年至2011年近十年的实践,选择适用委员会模式的公司很少,为此日本立法设计了第三种监督模式——监查监督委员会模式供公司选择适用。设置监查监督委员会的公司仅需设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董事会内要求设置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的监查监督委员会,其中外部董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此模式既弥补了监事制度的弱点,也排除了设置委员会的公司在实践中受阻的重要因素,但也有学者认为其折衷的特点会直接降低监督的效果。但无论如何,日本立足实践进行修法立法的思路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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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历程
  • 收稿日期:  20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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