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36(5): 74-83.
摘要:
跨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是当代公共危机的新型样态,健全横向府际协同法制是今后治理跨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路径。当前,我国在治理跨区域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存在着应急理念相对薄弱、应急主体相对分散、应急资源相对碎片等问题。其中,根源在于我国横向府际协同应急法制供给的不充分,并主要表现为府际协同组织机制不健全、府际应急协议效力阻滞、府际资源共享机制不畅以及府际利益补偿机制不成熟等几个方面。基于此,我国必须围绕《突发事件应对法》切实加强府际协同应急的法制供给,在立法中赋予地方政府对跨区域应急事务以协同权力,明晰府际协调机构的运行规则;加强缔约过程中的诚实信用与平等协商建设,赋予府际应急协议以法定约束力;完善府际间应急资源的共享模式,建立跨区域的资源协同配置以及应急信息分享机制;尊重府际援助主体的自主性,通过职务协助成本机制以及跨区域应急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来保障府际应急援助的主动性和公平性。